政务服务 >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
为做好2021年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1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1〕489号)要求,结合我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业级别
本方案的评审级别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副高)、正高级统计师。
二、参评范围
(一)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相关规定,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可以申报本市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需符合统计职称系列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统计系列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统计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统计系列职称考试或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评审标准
(一)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4号)执行。
四、评审方式
(一)高级统计师评审方式:申报人参加全国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后根据本人工作业绩实行专家评审。
(二)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方式:实行述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行。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为落实全国职称评审系统并轨要求,实现职称申报评审全程无纸化办理,本市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将升级为“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在职称评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确定推荐申报人员在线填报本人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线确认并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审核确认并提交至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报人员应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1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1〕489号)中的附件3:《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的内容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申报人要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申报人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要求请按照《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4号)中的《天津市统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附件)的要求填报。
六、时间安排
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时间安排如下:(根据工作需要,具体安排可能有所调整,请及时关注“天津市统计局网站”(http://stats.tj.gov.cn) “政务服务”项目下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栏目)
1、9月30日前:公布2021年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方案;
2、11月19日前: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依据相应职称评审方案,填写《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准备相应佐证材料。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确定推荐申报人员;
3、11月30日前:业务主管部门应完成确认并提交至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4、12月24日前:召开评审会;
5、12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6、评审结果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职称证书制作。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系统中获取电子职称证书。
七、公开方式
评审方案、评审标准及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等工作在“天津市统计局网站”(http://stats.tj.gov.cn)上进行公布。
八、其他需说明情况
(一)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以《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1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1〕489号)为准。
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