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 合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结构对照表 |
GB/T 4754-2002 |
GB/T 4754-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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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类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门 类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A 农、林、牧、渔业 B 采 矿 业 C 制 造 业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 筑 业 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H 批发和零售业 I 住宿和餐饮业 J 金 融 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P 教 育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T 国际组织 |
5 |
18 |
38 |
A 农、林、牧、渔业 B 采 掘 业 C 制 造 业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 筑 业 F 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 H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I 金融、保险业 J 房地产业 K 社会服务业 L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M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N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O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 P 其他行业 |
5 |
14 |
16 |
(合计) 20 |
95 |
396 |
913 |
(合计) 16 |
92 |
368 |
846 |
三次产业 根据2002年新颁布的行业分类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规定,2003年国家统计局按照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第三产业的划分进行了重新规定。具体的三次产业划分范围如下:
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包括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现行价格(或称当年价格) 指报告期的实际价格,如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商业的零售价格等。它反映当年的实际情况,使国民经济各项指标互相衔接,便于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之间进行综合平衡。
可比价格 指计算各种总量指标所采用的扣除了价格变动因素的价格,可进行不同时期总量指标的对比。按可比价格计算总量指标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用产品产量乘某一年的不变价格计算;另一种是用价格指数进行缩减。
平均增长速度 我国计算平均增长速度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习惯上经常使用的“水平法”,又称几何平均法,是以间隔期最后一年的水平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速度;另一种是“累计法”,又称代数平均法或方程法,是以间隔期内各年水平的总和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速度。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的平均每年增长速度比较接近;但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出现大起大落时,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差别较大。
本《年鉴》内所列的平均增长速度,除固定资产投资类指标用“累计法”计算外,其余均用“水平法”计算。从某年到某年平均增长速度的年份,均不包括基期年在内。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第二类是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因此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未将个体经营列入。但国家明确规定其仍属于国家统计范围,并在分类中单列。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不同于经济类型,特别是其中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同于经济类型中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内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与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不包括股份合作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集体与集体联营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内资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 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经营 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经营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以及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填写登记注册类型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机关: 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 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
① 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②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③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④ 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 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划分办法如下:
① 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②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③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划为“私营”。
④ 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经济类型 本《年鉴》中的经济类型分组,从1998年开始是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基础上的再加工,其中国有经济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与国有联营企业;集体经济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集体与集体联营企业。私有经济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
建成区面积 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