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学校(机构)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招收适龄人口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 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层次以上的教育。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层次教育。

成人高等学校: 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的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机构。

中等职业学校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机构)。调整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等各种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类型,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形式调整为统一的办学类型,即中等职业学校。

职业中学(职业高中、职业初中) 职业中学是指经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招收小学或初中毕业生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机构。职业中学按学校性质类别可分为:独立设置的职业中学(包括:职业初中、职业高中、职业初高中合设学校);附设有普通中学班的职业中学。

普通中等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初中) 普通中等学校通常称普通中学,分为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初级中学两个阶段。普通初级中学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小学毕业的适龄人口进行初级中等基础教育的机构;普通高级中学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初中毕业的适龄人口进行高级中等基础教育的机构;完全中学是指普通初、高中合设的教育机构;一贯制学校是指在一所学校连续实施中小学教育的机构。其中包括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实施高中教育的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说明:一贯制学校的办学条件如能划分为小学、初中、高中,则分开填报;如不能划分清楚,可按就高不就低的方法填入初中、高中报表中,不能重复填写。)

初等教育(普通小学) 普通小学是指由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学龄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教学机构。

学前教育(幼儿园) 幼儿园是指招收三周岁以上(含三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单位,包括全市各幼儿教学点;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于乐、寓教于动。

工读学校 是指由教育和公安部门联合举办的,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中学生进行挽救教育的教学机构。

特殊教育学校 是指某地独立设置的招收盲聋哑和智残儿童,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进行普通或职业初、中等教育的教学机构。

毕业生数 是指上学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取得毕业证书,实际毕业的学生数。

招生数 是指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实际招收入学的新生数。(高等教育包括春秋两季招收的学生。)

在校生数 是指本学年初,具有学籍的注册学生总数。

教职工数 是指在学校(机构)工作并由学校(机构)支付劳动报酬的教职工,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即根据原人事管理制度,人事关系和档案均在学校的人员;聘任制人员,即人事制度改革后,高校(机构)招聘录用的长期、全时工作人员。聘任制人员的人事关系在学校但档案不在学校。教职工数包括校本部教职工、科研机构人员、校办企业职工、其他附设机构人员。

专任教师 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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