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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 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指半年以上)的人口。按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规定,主要包括:
1.除离开本地半年以上(不包括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人)的全部常住本地的户籍人口;
2.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者,或离开户口地半年以上而调查时在本地居住的人口;
3.调查时居住在本地,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如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即所谓”口袋户口”的人。
户籍人口 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
人口密度 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人口数。通常使用常住人口计算人口密度,用于说明人口的拥挤程度。通常以每平方公里的居民人数来表示。计算公式:
人口密度=(常住人口/总土地面积)
人口出生率 指一定时期内出生的人口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口数之比,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用千分比来表示,表明某年1000人中活产的人数。计算公式:
人口出生率=(年内出生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人口死亡率 指一定时期内死亡的人口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口数之比,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用千分比来表示,表明某年1000人中死亡的人数。计算公式:
人口死亡率=(年内死亡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一定时期内人口自然增长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口数之比,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用千分比来表示,计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长率= 〔(年内出生人数-年内死亡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政策生育率 表明的是平均100个出生人口中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存活活产数。计算公式:
政策生育率=(符合政策生育规定的出生人数/本期出生总数)×100%
总和生育率 总和生育率是将特定时点上全体妇女生育率综合起来,以一个数字来表示。实际上,它就是假设一个妇女在整个育龄期都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生育,她所生育孩子的总数,即平均每个妇女在育龄期生育的孩子数。
总负担系数 指14岁及以下少年儿童人口数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与15-64岁劳动力年龄人口数的比例。表明的是每百名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多少非劳动年龄人口。计算公式:
总负担系数=〔(14岁及以下人数+65岁及以上人数)/15-64岁人数〕×100%
少儿负担系数 指14岁及以下少年儿童人口数与15-64岁劳动力年龄人口数的比例。表明的是每百名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多少14岁及以下少年儿童人口。计算公式:
少儿负担系数=(14岁及以下人数/15-64岁人数)×100%
老年负担系数 指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与15-64岁劳动力年龄人口数的比例。表明的是每百名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多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计算公式:
老年负担系数=(65岁及以上人数/15-64岁人数)×100%
劳动力资源 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或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总人口数。具体的范围是:劳动年龄内(16周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实际参加社会劳动和未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员。
社会从业人员 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参加社会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具体指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乡村农林牧渔劳动者,私营、个体雇员,私营、个体雇主以及其他从业人员。从空间范围上讲社会从业人员既包括城镇中的从业人员,又包括乡村中的从业人员。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但不包括不在岗职工。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城镇私营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在岗职工 是指调查时期(时点)在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职工。具体是指那些与本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在本单位在册,并在本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单位派出学习、工作及病伤产假(六个月内)且仍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按劳动统计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外籍人员、聘用的外单位不在岗人员、聘用的失业人员、聘用和使用的外来人员、聘用的其他人员以及在本单位从事第二职业的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16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 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
城镇登记失业率=〔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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