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划分标准

本年鉴中各专业指标的行业分类标准均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该分类是由国家统计局组织修订,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于2002年5月10日发布实施。这次修订是在1994年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参照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3)进行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A 农、林、牧、渔业

5

18

38

B 采矿业

6

15

33

C 制造业

30

169

482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7

10

E 建筑业

4

7

11

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

24

37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

10

14

H 批发和零售业

2

18

93

I 住宿和餐饮业

2

7

7

J 金融业

4

16

16

K 房地产业

1

4

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

11

27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4

19

2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

8

18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

12

16

P 教育

1

5

13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

11

1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

22

29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5

12

24

T 国际组织

1

1

1

(合计)  20

95

396

913

 

 

三次产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规定,三次产业划分范围如下:

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包括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现行价格(或称当年价格)

指报告期的实际价格,如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商业的零售价格等。它反映当年的实际情况,使国民经济各项指标互相衔接,便于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之间进行综合平衡。

可比价格

指计算各种总量指标所采用的扣除了价格变动因素的价格,可进行不同时期总量指标的对比。按可比价格计算总量指标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用产品产量乘某一年的不变价格计算;另一种是用价格指数进行缩减。

各个计划时期

表内所用各个“时期”代表的年份如下: 恢复时期为1950到1952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一五”时期)为1953到1957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二五”时期)为1958到1962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三五”时期)为1966到1970年;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四五”时期)为1971到1975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五五”时期)为1976到1980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六五”时期)为1981到1985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七五”时期)为1986到1990年;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八五”时期)为1991到1995年;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九五”时期)为1996到2000年;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十五”时期)为2001到2005年。

平均增长速度

平均增长速度表明社会经济现象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逐期平均增长变化的程度,它不能根据各个环比增长速度直接求得,但与平均发展速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数量关系:平均增长速度=平均发展速度-1。

平均发展速度是一种根据环比发展速度计算的序时平均数,由于各时期对比的基础不同,所以计算平均发展速度不能采用一般的序时平均数的计算方法,计算方法分为水平法和累计法。水平法,又称几何平均法,即将环比发展速度按连乘法用几何平均数公式计算。累计法,也称方程法,根据一段时期内各年发展水平总和与基期水平的关系,列出方程式计算平均发展速度。水平法着重考虑最后一年所达到的发展水平;累计法着重考虑整个时期累计发展水平的总量。

本《年鉴》内所列的平均增长速度,除固定资产投资用“累计法”计算外,其余均用“水平法”计算。从某年到某年平均增长速度的年份,均不包括基期年在内。如建国四十三年以来的平均增长速度是以1949年为基期计算的,则写为1950-1992年平均增长速度,其余类推。

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第二类是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因此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未将个体经营列入。但国家明确规定其仍属于国家统计范围,并在分类中单列。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不同于经济类型,特别是其中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同于经济类型中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与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不包括股份合作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集体与集体联营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内资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 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企业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填写登记注册类型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 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 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

(1) 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2)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3)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4) 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 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划分办法如下:

(1) 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2)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3)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划为“私营”。

(4) 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经济类型

本年鉴中的经济类型分组,从1998年开始是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基础上的再加工,其中国有经济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与国有联营企业;集体经济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集体与集体联营企业。私有经济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

城乡划分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函[2008]60号文件中《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新的城乡划分标准为: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乡村是指该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