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支付给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民办教师、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还包括支付给聘用的外单位不在岗人员、聘用的失业人员、聘用和使用的外来人员、聘用的在本单位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职工保险福利费总额
指各单位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和用于集体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总额。
城市居民家庭就业人口
指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口,不论在全民、集体和其他所有制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不论有固定性职业或临时性职业都是就业人口。
城市居民家庭总收入
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原则上不作分摊。考虑到对样本量小的市县影响较大,大笔收入可以分摊记入,但要尽量减少分摊次数,并要在本年度内分摊完毕。
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
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城市居民工薪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城市居民经营净收入 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 指家庭所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运营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城市居民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城市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
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其它商品和服务八大类等。包括用于赠送的商品或服务。
城市居民家庭服务性消费支出
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支付社会提供的各种文化和生活方面的非商品性服务费用。包括为别人付款的服务。服务消费与商品消费不同,其特点在于其劳动过程和消费过程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统一。
服务性消费支出=食品加工服务费用+在外饮食×50% +衣着加工服务费+ 家庭服务+医疗费+交通工具服务支出+交通费+通信服务+文化娱乐服务费+教育费用+房租+住房装潢支出×40%
+居住服务费+其它服务费
农村居民常住人口
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六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六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成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视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为家庭常住人口。
农村居民家庭整半劳动力
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常住人口中的职工,若这些职工为劳动力,就包括在本户的整半劳动力中。
农村居民纯收入
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计算公式为:
农村居民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农村亲友赠送
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 指农村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
1. 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在不具备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2. 在本地劳动得到的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在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3. 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到住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 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电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 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等。
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 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指农村住户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或带回、城市亲友赠送、农村亲友赠送等。
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指农村住户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消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