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资源

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或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总人口数。具体的范围是:劳动年龄内(16周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实际参加社会劳动和未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员。

社会从业人员

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参加社会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具体指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乡村农林牧渔劳动者,私营、个体雇员,私营、个体雇主以及其他从业人员。从空间范围上讲社会从业人员既包括城镇中的从业人员,又包括乡村中的从业人员。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但不包括在岗职工。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

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在岗职工

指调查时期(时点)在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职工。具体是指那些与本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在本单位在册,并在本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单位派出学习、工作及病伤产假(六个月内)且仍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指按劳动统计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外籍人员、聘用的外单位在岗人员、聘用的失业人员、聘用和使用的外来人员、聘用的其他人员以及在本单位从事第二职业的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16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

指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

城镇登记失业率=

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100%

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支付给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民办教师、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还包括支付给聘用的外单位在岗人员、聘用的失业人员、聘用和使用的外来人员、聘用的在本单位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