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劳动力资源

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或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总人口数。具体的范围是:劳动年龄内(16周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实际参加社会劳动和未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员。

社会从业人员

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参加社会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具体指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乡村农林牧渔劳动者,私营、个体雇员,私营、个体雇主以及其他从业人员。从空间范围上讲社会从业人员既包括城镇中的从业人员,又包括乡村中的从业人员。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

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的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16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

指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

 

城镇登记失业率=

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1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