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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集公告

公告

为有效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信息质量,规范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名录库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统计在推进政府统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基础作用,进一步完善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机制,现将修订的《天津市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至11月9日,共30天。

公示方式:天津市统计局网站(https://stats.tj.gov.cn)

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天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邮政编码:300020(请在信封上标注《天津市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调整意见建议字样)。

电子邮箱:zhangshu00@tj.gov.cn(请在邮件标题标注《天津市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调整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天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张澍

联系电话:022-27813963

热忱期待您的宝贵建议和意见。


草案正文

天津市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有效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信息质量,规范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维护、更新、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名录库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统计在推进政府统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基础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天津市经济社会和统计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录库是指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基础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位置和联络信息、属性信息等。

(一)身份信息,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等;

(二)位置和联络信息,包括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属性信息,包括单位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控股情况、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以及法人单位与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市、区两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名录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对区级以下相关机构名录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发挥指导和规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遵循“全国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专业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信息资料共享”的原则。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名录库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五条名录库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六条 各级统计机构开展各项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必须使用统一的名录库确定调查单位或抽样框。

第七条 市、区两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内部相关单位要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各级统计机构普查中心(或指定的专门机构)是名录库的主管机构。

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同级统计机构共同做好名录库管理工作,并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市、区两级统计机构依据统计制度和本办法,对下级名录库建设、管理维护情况实施监督评价。

第二章  名录库建设

第九条名录库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成全市统一、覆盖全面、动态更新的名录库。名录库建设要立足现状、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建设一库在线、单位分类管理、多级共同维护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名录库建设要加强拓展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积极探索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动态维护更新机制。

第十一条名录库建设要着力做好一套表调查单位和抽样调查样本单位库维护工作,为各项常规统计调查提供基础保障。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机构要围绕总体目标,结合工作要求,加强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的基层基础建设。

第三章  资料整理与维护更新

第十三条名录库维护更新分为全面更新和部分更新。

第十四条全面更新是指利用经济普查形成的全面调查信息,对名录库全部单位进行更新,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在每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部分更新是指利用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各专业统计调查、其他统计调查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对名录库对应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更新,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按照资料获取频率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本市相关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和有关单位掌握的单位记录资料原则上由市级统计机构统一收集,并根据单位区划和地址信息分解到各区。区级及以下统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同级相关部门收集本区域所需行政登记资料作为补充。

第十六条要推动健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统计名录管理人员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名录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基础。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名录库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统计改革发展需求,向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和单位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基本单位记录资料。

第十八条名录库维护管理要坚持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在坚持以各级统计机构实地调查核实资料为依据的基础上,不断改革、探索。要积极对接国家统计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机制改革的新成果,通过定期测算企业活跃状态提升动态更新名录库的工作水平。

第四章  维护更新的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通过行政登记资料和基本单位统计调查资料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是:

(一)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从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获取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统一存储和管理,并通过处理系统将新增单位信息和变更、注销信息维护到名录库中;

(二)各区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将新增单位信息和变更、注销信息分解至乡镇(街道)基层名录库管理部门;

(三)乡镇(街道)基层名录库管理人员按照单位经营活动在地原则,对辖区内单位进行统计调查,填报统计报表,核实单位变动、基本信息变更情况;

(四)名录库主管机构授权的维护用户,根据调查结果按权限更新名录库信息;

(五)行政登记资料中可以直接利用的信息,或根据行政登记资料开展综合分析、计算生成的信息,经市级及以上名录库主管机构评估认为可用性强、准确率高、及时性好的,由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直接或授权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更新名录库信息。

第二十条通过专业常规统计调查结果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是:

(一)专业常规统计调查单位需要增加、变更或退出时,由各级统计机构有关专业向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提出调查需求,专业与名录库主管机构共同在名录库中确定,并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对单位的增加、变更或退出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由名录库主管机构在名录库中对调查单位作出标记,确定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

(二)对专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增加、变更或退出有争议的,由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进行协调和会审确认;

(三)各专业在采用地域抽样等方式开展调查中发现的不在名录库中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应及时反馈统计名录库主管机构纳入名录库,并开展统计调查;

(四)各级统计机构有关专业按确认的调查单位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后,将调查获得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反馈给统计名录库主管机构;

(五)名录库主管机构授权的维护用户,根据专业反馈资料按权限更新名录库信息。

第二十一条重点单位跟踪监测主要流程:

(一)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收集,按照一定原则筛选出待核实的准规模统计调查单位信息;

(二)由各区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组织基层名录管理人员进行核实,对于符合纳统条件的单位指导申报纳统;

(三)对于新增单位和需要信息变更的单位,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相关资料按权限更新名录库信息。

第二十二条通过其他统计调查资料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市级及以上名录库主管机构对统计调查资料开展分析评估,认为可用性强、准确率高、及时性好的,由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直接或授权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更新名录库信息,并将所用统计调查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各区统计机构根据本区承担的名录库管理维护工作责任和任务,在国家和全市统一部署的名录库管理维护工作以外,结合本区基本单位名录管理维护工作实际,针对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基本单位调查,搜集更丰富、更详实的部门资料动态维护更新名录库。在市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相关工作规定基础上,制定本区相关工作流程,并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本级名录库建设和维护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和专职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责任,加强名录库基础信息的动态审核,采取多种监测、管理和分析手段,组织开展核查,做好工作记录,确保名录库信息质量。

第二十五条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从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致性等方面,对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信息生产全过程进行考量和评价。在信息采集环节开展监督监测,及时对上报信息开展审核;在信息处理环节按照规范流程开展公式审核、汇总审核、趋势分析审核

第二十六条市、区两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严谨的基本单位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合理制定数据评估规则,定期开展信息质量评估,与历史信息进行纵向比较,与有关部门行政资料或统计资料进行横向比较,分析评估综合数据。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市、区两级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求,对健全和完善本辖区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承担第一责任。组织完成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的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按照统计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发布和提供有关信息;

(五)对下级名录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进行全流程质量控制和工作检查评价;

(六)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应急机制,保证名录库信息在各项工作环节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各级统计机构普查中心(或名录库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实施名录库建设总体规划;

(二)协调有关部门执行并完善名录库共建共享制度,做好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积极拓展部门信息共享;

(三)整合梳理从同级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获取的和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反馈的行政登记资料;

(四)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和名录库维护更新专项调查;

(五)对名录库进行周期性全面更新和经常性部分更新;

(六)牵头组织一套表统计调查单位和“非四上”抽样调查样本单位的审核与管理;

(七)向经济普查、相关专业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协调解决专业间单位重复问题

(八)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用户提供名录库信息;

(九)管理本级名录库系统,负责管理名录库平台用户和权限;

(十)对下级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一)实施名录库信息质量日常监管,开展信息质量核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相关专业(处、科等)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参与本专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单位和“非四上”抽样调查样本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负责调查单位行业界定和是否符合本专业规模(限额、资质等)等专业性指标的审核确认,确定本专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和“非四上”抽样调查的调查对象;

(二)将本专业各项调查所获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础信息变更资料定期反馈给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按照专业职责,参与名录库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统计机构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名录库主管机构做好利用经济普查结果全面更新名录库,以及名录库日常维护更新的信息报送、接收工作;

)协助名录库主管机构做好部门共享信息的接收、存储、传输和管理,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

)统筹协调名录库管理相关信息化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为名录库管理相关系统建设、运维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

(四)为名录库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软硬件和网络安全技术支持,负责对名录库信息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第三十一条市、区统计机构的设计管理部门为统计名录库建设、维护管理、改革发展提供制度方法指导和业务支持。

第三十二条市、区统计机构的法治部门配合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法治宣传、统计诚信宣传,负责对统计名录库数据质量开展统计执法,落实统计诚信建设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市、区两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统计机构布置的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

(二)按照统计机构的要求,依法提供本部门行政记录和本系统单位的基本单位资料;

(三)加强部门名录库基础建设,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参与同级统计机构组织的基本单位清查,配合统计机构进行日常基本单位核实工作,开展有关统计法治教育、统计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共同推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名录库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平台建设及维护工作,依法共享有关信息,并进行比对分析不断完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健全和完善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依据工作实际情况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名录库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名录库基本单位统计调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名录库基础信息原则上不对外提供,确有必要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未经名录库主管机构同意,任何用户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名录库信息。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针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调查,推荐使用全市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部门若需使用名录库基础信息,需经同级统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市各级统计机构进行统计调查和依法依规对外提供的基本单位资料,应当以统一的名录库资料为依据,保证一致性。

第三十八条各级统计机构内设机构若需使用名录库基础信息,需经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统计机构名录库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非涉密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名录库中涉及的调查单位信息特别是数据信息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不得编印出版。要严格限定用户对名录库信息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明确用户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相关责任。违反保密相关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统计机构和名录库管理、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保证名录库信息在存储、传输、处理、发布和应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各级统计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名录库管理及相关系统运行安全。

第四十二条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名录库管理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机制,依据用户授权目录对各类用户的行为进行监测,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

第九章  工作评价、核查和问责

第四十三条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针对名录库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的学习、宣传、解读和统计执法工作,有效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各级统计机构要将名录库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统计诚信工作体系。对违反统计诚信的行为,予以通报和惩戒。

第四十五条各级统计机构要围绕统全统准和工作及时性要求,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单位基本信息的动态审核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统计局部署的名录库数据质量抽查和一套表调查单位核查工作。针对重点问题采用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交叉互查、第三方调查等多种方式,夯实名录库数据质量。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对各区名录库数据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市、区两级统计机构要把名录库管理工作纳入统计执法工作内容,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6日印发的《天津市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津统〔2020〕30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随着统计现代化改革逐步推进,统计工作在服务政府决策和满足群众需求方面作用日益凸显。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统计系统的基础数据库,是开展统计工作的数据源头。为进一步完善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相继印发了《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我局修订了《天津市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统计局于2022年10月11日至11月9日,通过市统计局政府网站发布了《天津市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集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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