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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天津市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现将《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至6月21日,共30天。公示方式:天津市统计局网站(https://stats.tj.gov.cn)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天津市统计局执法大队,邮政编码300020(请在信封上标注“《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调整意见建议”字样)。电子邮箱:stjjzfdd@tj.gov.cn(请在邮件标题标注“《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调整意见建议”字样)联系人: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苏鸣霄联系电话:022-63082226热忱期待您的宝贵建议和意见

草案正文


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

“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天津市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等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天津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天津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天津市统计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统一组织实施,有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第五条 天津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每年制定计划,对一定数量的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对象的抽选采用在设定的样本框内随机抽选。根据当年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确定抽查的区,并在天津市统计局网站上予以公布。选中的区可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分类样本框(如:依据乡镇(街道)、行业类别、企业规模等划分),以确定的样本框内单位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七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八条 涉外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

  (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

  (三)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执行情况;

  (四)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统计法及涉外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等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涉外统计调查以所有取得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及相关的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天津市统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内取得行政(统计)执法证的全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抽调全市统计系统内持证人员参加。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细则由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执法大队负责制定当年抽查方案,经天津市统计局党组或负责人同意后对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在准备抽查的区内,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分类样本框(如:依据乡镇(街道)、行业类别、企业规模等划分),以确定的样本框内单位数为总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作为被抽查对象,如果该样本框内的调查对象总体数量少于抽样需求量,则全部为抽查对象。

  随机抽取工作要在选定的区统计局进行。在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见证下,由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通过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进行抽取。

  第十三条 以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抽查对象的,由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通过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进行抽取。

  第十四条 地方统计调查参照常规统计调查的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对确定当年统计执法检查的区,抽取的调查对象,原则上不能进行调整。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由该区统计局提出申请,经天津市统计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一次抽取全部抽查对象,也可先抽取部分抽查对象,待检查结束后再抽取其他的。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组织的“双随机”抽查,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执法大队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天津市统计局分管局领导审定。

  (二)结合抽查专业的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无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八条 3年内对同一调查对象的同一抽查内容不再重复抽查。但对抽查后涉嫌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除外,对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九条 对同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的同一抽查事项4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有违反涉外统计调查管理规定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二十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国家统计局、天津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统计局依照国家统计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将纳入对区统计局的评价工作当中。

  第二十三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按照有关要求公示处罚结果、对企业统计信用进行认定管理。

  对于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津统规〔20172)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天津市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实际,天津市统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统计局于2023年5月23日至6月21日,通过市统计局政府网站发布了《〈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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