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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 建设“三年行动”(2024-2026年)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告

为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根基,提升基层统计能力,保障源头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和《天津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津统〔2021〕45号)有关要求,在巩固近年来天津统计筑基工程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前期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问卷调查情况,市统计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建议。现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为2024年4月2日至5月1日,共30天。

公示方式:天津市统计局网站(https://stats.tj.gov.cn)

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天津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邮政编码:300020(请在信封上标注“《天津市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调整意见建议”字样)。

电子邮箱:linxiaojiang@tj.gov.cn(请在邮件标题标注“《天津市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调整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天津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林小江

联系电话:022-63082086

热忱期待您的宝贵建议和意见。


草案正文

            天津市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根基,提升基层统计能力,保障源头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和《天津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津统〔2021〕45号)有关要求,在巩固天津统计筑基工程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国家统计局工作安排,以保障数据质量为核心,聚焦提升基层统计能力,按照以点带面、精准施策工作原则,大力推动乡镇(街道)、园区统计规范化建设,有效破解基层统计难题和发展“瓶颈”,健全完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统计服务天津高质量发展能力和水平。

    二、实施对象

    全市范围内承担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机构。

    三、目标任务

    从2024年开始,分批次大力推进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标准化,从统计组织领导、统计队伍稳定、统计工作保障、统计业务管理、统计法治推进、统计信息建设、统计宣传服务等多个维度,打造出50个左右“天津市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总结出一批特色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力争到2026年底全市承担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全部达到“五化”“六必做”统计规范化标准。

    四、工作举措

    (一)深入宣传发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及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关于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各项工作安排,召开专题会议,结合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统计开放日”等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凝聚共识、统一行动,掀起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新热潮。

    (二)发挥示范引领。坚持示范先行、典型引路原则,通过在市统计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开设基层基础建设专栏、举办现场观摩、组织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开展评优评先表彰,分领域、分类别、分批次推出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先进典型,引领全市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有力有效实施。

    (三)实行督导评价。市统计局将坚持日常督导与现场测评相结合,加强对各区推动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开展工作成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各区统计工作综合评价。各区统计局要将实施对象统计规范化建设落实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考核评价,或积极推动将其纳入全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创建高效开展。

    五、实施步骤

    全市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2024-2026年)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重点突破年”活动(2024年全年)。一是打造首批示范单位。上半年,对照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基层基础建设标准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根据各区统计局推荐报送的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材料,结合调查问卷、实地走访、征求意见等方式,汇聚多方力量,积极打造首批示范单位。二是强化示范创建引领。举办首批示范单位授牌仪式,通过组织创建成果交流、召开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组织工作薄弱地区和单位向先进学习看齐、取长补短,持续提升全市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整体水平。三是扩大示范创建规模。在第一批创建的基础上,各区统计局11月底前组织在本区至少再打造一个“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坚持以先进典型为示范,由区统计局牵头,市统计局筑基包联处室参与,组织各街镇以现场观摩、成果交流、档案资料展示等形式向先进学习看齐、取长补短,以点带面提升全区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水平。四是推进“四上”单位电子统计台账建设全覆盖。严格按照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实施方案要求,做好企业电子台账试点经验总结,评估试点效果、完善软件功能、做好制度衔接,推动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宣传到位、培训到位、安装到位、使用到位,确保本年度“四上”单位电子统计台账全面实施。

    (二)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年”活动(2025年全年)。一是举办区级示范创建交流会。各区统计局组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机构,举办统计基层基础示范创建交流会,互学互鉴,共同提升。在交流会的基础上,各区再选取1-2个乡镇级示范创建单位,推荐报送市统计局。二是扩大示范创建规模。市统计局在总结前两批创建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继续选树30个左右的“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进一步扩大示范创建规模,提升示范带动效应。三是组织创建成果集中展示。市统计局通过现场观摩、微信公众号、创建成果展示专栏等集中展示宣传创建成果,总结梳理一批经典特色的工作做法,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同时向国家统计局推荐报送,供其他省市工作参考。

    (三)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2026年全年)。一是持续强化跟踪问效。对2024-2025年创建的示范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工作退步或者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提醒并督促改进,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摘牌”。二是开展规范化建设经验总结。认真收集整理各区在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分析,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创新举措,健全制度体系加以解决。适时召开全市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总结现场会,做好宣传和推广,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力争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全部达到“五化”“六必做”统计规范化标准。三是健全完善规范化建设常态管理机制。评估总结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成效,探索对部门、联网直报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机制以及新纳统联网直报企业建立规范化建设准入机制,持续加强督导指导帮扶,推进形成全市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常态化运行机制。

    六、组织保障

    (一)提升认识、强化组织。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是夯实统计工作根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市统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在局统计筑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三年行动”,确保工作成效。各区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大经费投入,责任到人、限时推进,纵深融合,同频发力,全面推进统计规范化建设。

    (二)精准指导、高效协同。市、区统计局要高度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把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强化规范指导,推动统计规范化建设任务落实。各业务处室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标准,指导做好本专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机构要及时对照示范单位创建指引开展检查。各相关单位要对照实施方案,加强调查研究,细化落实举措,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市统计局沟通,密切协同、形成合力,扎实推动统计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导、结果应用。市、区统计局要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双随机”执法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统计督察等重要内容,经常检查督导落实情况。市统计局将各区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作为年度各区统计局统计工作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区统计局组织推动情况和乡镇级示范单位创建情况将作为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的重要参考内容。




天津市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指引

    一、统计组织领导方面:重视统计工作,明确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职责职能、分管领导、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科室或机构;指定熟练掌握统计业务的统计负责人,确保能牵头承担并完成常规统计和上级安排的各类统计普查调查任务;依法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法定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二、统计队伍稳定方面: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不少于3名;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建立统计人员数与调查单位数增长变化联动机制,实现每50个调查单位配备1名统计人员;保持人员稳定,确需变动时,按照“先进后出”原则,征得区统计局同意并备案;督促辖区内村(居)委会明确至少1名统计人员,负责辖区内统计工作。

    三、统计工作保障方面: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大型普查、专项调查和常规统计工作所需经费,以及统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政治待遇;实行集中统一办公,有相对独立或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匹配统计工作要求;保障统计相关补贴或劳务报酬,并及时足额发放。

    四、统计业务管理方面:建立统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数据质量管控主体责任;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加强辖区内调查单位、村(居)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指导、报表催报、数据核实;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对数据波动较大或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如发现统计违法线索,及时移送上级统计机构并积极协助依法查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五、统计法治推进方面:推动《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辖区内近2年没有被上级通报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辖区近5年内没有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普法培训,组织本辖区内所属单位有效开展统计法治宣传和统计诚信活动。

    六、统计信息建设方面:配备统计专用电脑、打印机等信息化设备,指定专(兼)职计算机技术管理人员,保障信息网络畅通,实现市、区、镇街三级统计网络互连互通;建立健全统计电子台账;督导帮助辖区内调查单位应用企业电子台账,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夯实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七、统计宣传服务方面:积极开展统计工作宣传,区域统计宣传有亮点;统计管理、改革创新有特色,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撰写一定数量的统计信息、统计分析,做好经济运行分析预警,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根基,提升基层统计能力,保障源头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和《天津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津统〔202145)有关要求,在巩固近年来天津统计筑基工程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前期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问卷调查情况,市统计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在巩固天津统计筑基工程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市范围内承担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机构,从2024年开始,分批次大力推进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标准化,从统计组织领导、统计队伍稳定、统计工作保障、统计业务管理、统计法治推进、统计信息建设、统计宣传服务等多个维度,打造出50个左右“天津市乡镇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总结出一批特色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力争到2026年底全市承担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全部达到“五化”“六必做”统计规范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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