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遵守。
二、统计法律体系由哪些方面构成?
统计法律体系是以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它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所组成,按照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包括: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地方性统计法规(《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统计行政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
三、统计调查表的合法标志有哪些?怎样应对不合法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四、统计法对统计保密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五、常见的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有哪些?
常见的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主要包括:
(一)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包括:将地方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作为完成地方某些指标总额、增速、位次目标的责任单位(包括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这些指标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位增加值能耗、环境满意度、招商引资,以及其他指标。
(二)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一定幅度报送数据的文件和做法。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的数值或数值区间填报数据;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迫使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填报数据;调查对象报送数据必须经过当地发改、经贸、工信、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
(三)为各项评比、资格认定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的文件和做法。包括统计机构为企业自身争取有关优惠政策、申报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龙头企业和取得各种资格提供证明的文件和做法。
六、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底线有哪些?
《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底线包括:
(一)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七、统计调查对象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包括:
(一)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三)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四)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签字盖章制度;
(六)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七)接受执法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包括:
(一)监督统计工作;
(二)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三)拒绝非法统计调查;
(四)拒绝非法检查;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八、《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即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不提供;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即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即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即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对国家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对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中的职责职权有哪些?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