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
为做好2023年度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要求,现将本年度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业级别
评审级别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副高)、正高级统计师。
二、评审范围
(一)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相关规定,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可以申报本市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需符合统计职称系列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统计系列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
(三)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评审标准
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4号)执行。
四、评审方式
(一)高级统计师评审方式:申报人参加全国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后,根据本人工作业绩实行专家评审。
(二)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方式:实行述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行。
五、申报材料要求
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和评审服务,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
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逐级传送纸质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职称电子评审表。
申报人员应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中的附件3《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中的内容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申报人要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申报人的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的要求请按照《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4号)中的《天津市统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参见“天津市统计局网站”(https://stats.tj.gov.cn)“政务服务”中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栏目)的要求填报。
六、时间安排
(一)9月15日(星期五)前,公布2023年度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申报人自9月18日(星期一)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
(二)11月6日(星期一)前,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12月20日前,召开评审会;
(四)12月31日前,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天津市统计局官网”“天津统计”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完成对通过人员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及电子《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附件3)交单位存档部门存档。
七、其他需说明情况
(一)申报人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必要的基本条件。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以《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为准。
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