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
为做好2024年度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函〔2024〕418号)要求,现将本年度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业级别
评审级别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副高)、正高级统计师。
二、评审范围
(一)2024年度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相关规定执行。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本市的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需符合统计职称系列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统计系列职称评审。
(三)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在评审范围。
三、评审标准
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4号)执行。
四、评审方式
(一)高级统计师评审方式:申报人参加全国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后,根据本人工作业绩实行专家评审。
(二)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方式:实行述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行。
五、申报材料要求
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和评审服务,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
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逐级传送纸质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职称电子评审表。
申报人员要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申报人的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的要求请按照《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4号)中的“天津市统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参见“2024年度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附件)的要求填报。
六、时间安排
(一)9月25日(星期三)前,公布2024年度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二)10月8日(星期二)起,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应于11月1日(星期五)前完成。
(三)12月20日(星期五)前,召开评审会。
(四)12月31日(星期二)前,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天津市统计局官网”“天津统计”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完成对通过人员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
七、其他需说明情况
(一)申报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以《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418号)为准。
附件: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天津市统计系列高级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系统掌握统计工作专业理论、方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发展趋势,熟悉统计专业理论新知识和统计计算新方法。具备较强的组织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能够对本岗位统计业务工作做出正确决策;
2.具备丰富的本行业统计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区、行业、企事业系统的统计业务工作,解决所从事统计专业领域内的重要或关键问题,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掌握计算机知识,能运用计算机对本专业统计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处理,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统计师职务期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统计科研项目或统计调查项目,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的水平和实用价值。
2.设计区局级、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其统计调查结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肯定或获得区局级以上奖励。
3.负责区局级、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统计方法或大型统计调查方案等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改进意见,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被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良好应用效果。
4.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或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评价或预测预报,被有关部门肯定或采用,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人员设计、编辑、整理区局级、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年鉴、汇编、专辑等统计资料,并经同行专家认定具有较高水平。
6.主持或参与完成供本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统计分析(调查)报告或统计业务工作报告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2项(须能够代表本人统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2000字),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或者作为主要作者负责编写1部5万字以上应用于中专以上教学的统计专业教材;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译著,或合著统计相关专业书籍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来源期刊(包括扩展版),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的统计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者结合本单位统计工作实际撰写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等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在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工作3年以上的,本条成果要求提供2篇的可减少1篇。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在担任统计师职务以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获得统计领域较大研究成果、解决较大统计疑难问题的,被国家或省部级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2.在基层一线工作1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统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主持或承担的统计科研、统计调查项目、统计分析报告等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
3.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2名同行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三、正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高级统计师职务期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指导区局级、行业系统、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完成2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统计科研项目或统计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的。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3.运用先进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独立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经同行专家和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从事统计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区局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区局级二等奖3项以上。
5.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译著,或者合著统计相关专业书籍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来源期刊(包括扩展版),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的统计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3 篇及以上,其中全国核心期刊至少1篇;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2篇及以上。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或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或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2名同行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四、有关说明
(一)统计相关专业,是指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二)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三)主持或项目负责人,是指该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位列项目成员第一。
(四)论文,是指相关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性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五)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类别代码F)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出版物。
(六)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评审时应验证论文发表时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
(七)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累计有效年限,工作年限计算截止至参评当年12月31日。
(八)重大疑难问题,指统计工作中出现的不确定性较大、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业务问题。
(九)关键性业务问题,是指影响统计工作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业务问题,对业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十)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统计工作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十一)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统计工作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十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三)规模以上单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企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大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的划分办法)。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当规模(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年收入2亿元以上)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