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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4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2 年12 月1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统计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本意见中部门是指: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外的市和区县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依法开展统计活动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单独或会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指导、管理、协调本部门及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对本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和公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共享机制;负责本部门及本系统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本部门及本系统内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设立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要根据统计任务需要,配备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并保持统计队伍稳定;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学习、教育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对本部门和本系统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各部门要按照规范、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负担。能够利用现有资料完成的,不得向统计调查对象重复布置统计调查任务。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统计调查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统计标准,并按照我市对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统计资料审核、移交和保管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资料。

  (四)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各部门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前,应当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含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调查过程中,各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资料,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和相关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同时,还要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需要订正的,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订正,不得自行修改。

  (五)完善部门统计资料报送机制。银行、保险、证券、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国土房管、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广播影视、环境保护、民政、中小企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提供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有关资料。

  (六)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凡涉及全市或区县综合性统计数据以及政府统计机构调查收集的统计资料,均由政府统计机构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部门收集统计数据中,与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公布前就指标含义、调查方法和计算方法等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协商,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公布。

  (七)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为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三、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和充实统计力量,不断改善统计工作条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切实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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