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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1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 12 14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和完善统计制度方法,努力建设现代化服务型统计,更好发挥统计在实现天津城市定位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新型统计体系

  按照科学管理要求,完善现有统计框架,整合部门数据,推行在地统计,构建更加规范、统一、高效的新型统计体系。

  (一)整合统计报表。以统计部门统计报表为基础,整合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报表制度,建立适应各部门管理、定期生成的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生成统计),短期作为统计数据的参考并监测重点企业运行情况,长期可作为统计数据的重要来源。

(二)整合部门资源。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构建新型统计体系。市统计局负责名录整合、生成统计数据比对加工、经济总量核算等工作,搭建和维护数据共享平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财务简表、劳动报酬等数据。市工商局负责核实并提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登记注册信息,维护单位名录共享平台。市质监局负责核实并提供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名录。各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行业的企业名录。

(三)整合统计渠道。进一步完善全市网格化在地统计管理。街乡镇统计机构为基层统计单位,负责辖区内全部经营单位统计信息的采集工作;区县统计局为在地汇总统计单位,定期汇总本区县范围的统计数据;市统计局为统计调查和生成统计数据汇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为生成统计单位,开展生成统计工作,进一步统一行业分类,适当增加统计指标,统一指标含义、口径和采集时间,规范数据存储格式。严格数据审核评估,实施全程质量控制。

(四)整合信息资料。完善和落实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编制、民政、公安、银行、保险、证券、财政、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海关、国土房管、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环保、中小企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提供本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二、深化统计改革

  适应经济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建设。

  (一)应用在地统计数据。建立区县在地数据评价体系,引导和促进区县科学发展。统计部门按季度发布各区县在地经济总量、结构和速度数据,应用在地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利用在地数据确定发展目标,开展考核评价。实施在地统计以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数据具体用途,使用非在地口径数据。

  (二)创新统计制度方法。在全面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借鉴金融业全面统计经验,实行限额以上服务业全面统计,统计调查与生成统计并行,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服务业全面统计取得成果以后,实行其他行业的全面统计,逐步建立全市三次产业和所有行业的全面统计制度。开展美丽天津、城市定位等统计监测。对金融、物流、文化及相关产业等服务业重点企业进行统计监测。建立民营经济、“一区三港”(武清区和海港、空港、北辰陆路港现代物流基地)、“两区两园”(中心商务区、中心商贸区和都市产业园、现代物流园)统计制度。研究建立温室气体、碳排放、循环经济、物联网、云计算等统计工作。

  (三)建立第二产业剥离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度。积极推动第二产业各行业、企业集团和企业将生产性服务业逐步剥离,形成新的企业实体,统计部门按照剥离后的企业实际经营业态将其纳入服务业统计,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发展成果。

  (四)巩固和扩展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成果。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制度为核心和基础,深化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即建设真实完整、及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规范、方便填报的一套表制度,功能完善、统一兼容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安全畅通、便捷高效的联网直报系统),扩展应用范围。积极向国家统计局申请,利用企业一套表统计平台,增加地方统计调查内容、指标和频次,满足地方对统计数据的需求。

  (五)加强统计服务。密切监测经济运行、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完善统计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提供管理决策咨询建议。建立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新型互惠伙伴关系,在获取数据的同时,积极主动提供咨询服务。加强统计科普宣传,使统计成果惠及于民。

  三、确保统全统准

  高度重视并依法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努力统全单位、统准数据,为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一)共建基本单位名录库。市工商局负责完善全市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共享平台。每月由工商部门提供新注册单位情况,质监部门提供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情况,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纳税单位情况,发展改革、建设部门提供项目审批、投达产情况。建立单位信息比对分析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街乡镇要理解和掌握企业“法人在地”统计原则,在招商引资时促进企业以法人形式落地经营。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统计且需要本单位相关审批资料时,各经济管理部门应予以必要的协助。统计部门按照“一月一新增、一年一长成”的要求,确保达到国家联网直报标准的单位应统尽统、其他单位名录完整。

  (二)做好经济普查工作。认真组织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确保单位全、数据准、结构清。各区县、街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普查作为政府重点工作,落实好经费、人员,加强组织推动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突出重点,查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重点查实服务业、新兴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基本情况,新增达到国家联网直报标准的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数量和经营规模;优化组织方式,利用部门资料整合调查底册;创新普查手段,利用电子地图划分普查工作区域,普查员手持移动设备(PDA)现场录入普查表。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组织各行业支持普查工作。

  (三)依法保证数据质量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确保数据间的匹配性和协调性,依法发布全市性统计数据。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确保统计机构依法调查的统计数据不受干扰。各部门要加强部门统计建设,强化行业统计管理,不断提高部门和行业统计数据质量。

  四、加强统计建设

  进一步加强统计建设,为实现统计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强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列入发展规划,根据统计事业发展需求,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改善统计工作条件,为实现统计现代化、规范化提供有力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熟悉统计法律法规,掌握统计知识,做到学统计、用统计、支持统计,经常深入统计部门,指导和推进统计改革与建设。

  (二)加强统计基础建设。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强化统计层级监督、检查和考核,深入推进街乡镇统计工作达标升级。市和区县统计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基层统计存在的问题,为基层做好统计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指导和强化行业统计基础工作。

  (三)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切实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提高统计生产力的重要手段。各区县、街乡镇要把统计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强建设和管理,加大资金和人员投入。统计部门要加快推进统计应用系统开发建设,加大信息化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统计现代化水平。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设备,加强统计信息化应用。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按照建设现代化服务型统计的要求,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统计队伍。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应单设统计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单位应保持统计队伍稳定,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要落实街乡镇统计人员及其他岗位统计人员待遇。区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征得市统计局同意。街乡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征得区县统计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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