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 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市统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市统计局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天津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津统规〔2020〕3号)、《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津统规〔2020〕4号)等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天津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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