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集中学习《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6月6日,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组织集中学习《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管理办法》聚焦统计严重失信行为治理,全面规范了失信认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等环节的工作流程,保护了统计失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营造诚信统计的社会氛围和良好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实施《管理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适用行为,明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统计严重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统计领域信用管理,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畅通法律救济和监督途径。
会议强调,一是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学习领会《管理办法》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文件精神和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结合起来,深刻认识《管理办法》对于营造诚信统计的社会氛围和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二是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等工作,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限逐级报送。
三是发挥正向引导作用。使诚实守信成为统计工作的价值导向和自觉追求。既要规范开展失信认定、信息公示等环节工作,又要抓好信用修复帮扶,将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由事后引导变为事前告知,做到将服务不断向前延伸,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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