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公开征求拟废止《天津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
2022年5月25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35号令)正式施行,原《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3号)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4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35号令),依法依规推进我市统计诚信建设相关工作,市统计局拟于近期废止《天津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津统规〔2020〕3号)和《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津统规〔2020〕4号)等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箱:stjjfgc@tj.gov.cn反馈意见。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9日。
天津市统计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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