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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天津市统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案情简介】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2020年8月20日至9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3统计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统计督察,并于2021年3月19日反馈督察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其中包括28家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企业名单,天津某有限公司名列其中。

    【调查与处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市统计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统计局于3月26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两名执法人员向该单位发送《检查通知书》并到其经营地开展执法检查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检查其提供的统计报表、财务等资料,同时进行了统计普法宣传。经检查发现,该单位统计数据出现失实的原因是该单位统计员在填报统计报表时摘抄财务数据有误,误将2019年12月“营业收入”本期金额当做2019年1-12月“营业收入”本年累计金额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该单位行为涉嫌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市统计局对其立案调查。

    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该单位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经该单位陈述申辩,市统计局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认定该单位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公示并进行联合惩戒。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差错指标“营业收入”,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60%以上90%以下的,其差错数额5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其差错数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其差错数额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认错态度好,主动承认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整改及时,措施到位;(三)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主动承认报送数据存在问题并提供证明材料,认错态度良好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符合从轻处或者减轻罚情形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为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天津地区亲商暖商的良好营商环境,市统计局对该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贯彻决策部署。统计执法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统计数据造假,不仅会误导决策,更会透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统计执法检查按照完备统一的执法流程和规范,依法查处统计弄虚作假违法案件,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信用公示,有效震慑了统计违法者。二是谁执法谁普法提升统计公信力。本次统计执法过程中,做好统计普法教育,阐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推动全社会了解统计法、熟悉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维护统计法,处罚目的是让调查对象自觉遵守统计法。同时,对违法单位进行信用公示,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加快构建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三是规范执法程序,保障合法权益。本次统计执法严格依照市统计局的统计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工作指南、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和行政复议等流程、法律文书使用及应注意问题等规范执法程序进行,做到事前公示、事先告知、流程规范、用语适当、全程录像,充分告知执法检查对象权利义务,有效保障执法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到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行为、统计处罚行为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进一步规范统一执法工作,提高统计执法质量和效率。四是体现执法为民,优化营商环境。本次统计执法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努力让统计调查对象在每一个执法检查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本次执法检查充分听取执法对象的心声,对该单位统计数据失实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减轻处罚;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公示期满前,执法人员主动提醒,积极帮助该单位进行信用修复,体现人性执法,增加执法中的温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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