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我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天津市统计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年度频次上限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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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主体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实施 层级 |
检查 对象 |
年度检查 频次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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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统计局 |
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市级、 区级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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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统计局 |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和统计数据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市级、 区级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查询要求和调查对象报送数据的异动情况视情开展数据核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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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统计局 |
对经济普查的监督检查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市级、 区级 |
经济普查对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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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统计局 |
对农业普查的监督检查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市级、 区级 |
农业普查对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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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统计局 |
对涉外调查工作和民间调查实施监督检查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市级、 区级 |
从事涉外调查活动的单位 |
1 |
天津市统计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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