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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统计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市统计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统计局系统,统一行政执法标准,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按照《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2024年度统计系统行政执法“示范优案”评选工作,经征集、遴选和审查,现将《天津市统计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发布,供全系统参考借鉴。

                          天津市统计局

                          2025年1月26日

天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统计局

当事人天津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某有限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政处罚的行政指导案例

二、简要案情

根据2024年天津市统计局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安排20249,天津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对该企业20246月《财务状况》(F203表)的营业收入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发生额)指标数据进行执法检查。2名执法人员首先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对该企业代理人进行询问,同时对上述指标数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阅该企业统计报表和指标相关财务资料,经被查企业确认后复印盖章作为查证依据。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填报的20246月《财务状况》(F203表)的营业收入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差错额2000余万。经调查,该企业填报营业收入指标错误的原因是该企业统计人员对于统计报表制度指标理解学习不到位,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疏忽,且在收到统计部门报表查询后,没有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导致数据错误未及时修正,造成营业收入指标数据填报错误。

法律适用

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单位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决定结果

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规定,天津市统计局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说明理由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针对差错指标营业收入,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数额比例在90%,违法数额2千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数额2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违法数额比例已超过90%,且违法数额超过2千万元,应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上限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属于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除外:(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三)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市统计局对企业予以从轻处罚。该企业失实数据对本地区统计数据影响较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符合上述规定中情形(一);该企业填报7月份报表的时候,经过自查已经发现6月份上报数据错误,对后续数据已经及时修改,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符合上述规定中情形(四);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主动承认报送数据存在问题并提供证明材料,认错态度良好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符合上述规定中情形(五)。终,天津市统计局对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次执法检查通过对企业数据质量进行查验,严格落实执法检查各项要求,充分体现了统计执法检查的严肃性、权威性。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有效提升检查对象依法统计意识。鉴于目前国务院正倡导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对企业包容审慎监管,暖心助力纾困,有利于塑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中持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全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要求,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统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并且存在实际经营困难的企业,市统计局提前告知其救济渠道,认真听取企业陈述申辩,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依法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在惩戒违法行为同时,也保障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化解处罚执行的困难,暖心扶助受罚困难企业。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职责,向检查对象详细解读2009年修订的《统计法》和今年新修改《统计法》中与调查对象联系紧密的有关条款,将依法统计意识厚植到统计调查对象心中,使被检查对象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天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统计局

当事人天津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某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受行政处罚的行政指导案例

二、简要案情

根据2023年天津市统计局“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安排20238,天津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对该单位2022年《财务状况》(表号:F103表)的“本年折旧”和“营业利润”指标数据进行执法检查。2名执法人员首先分别出示行政执法证,同时对上述指标数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阅该单位统计报表和指标相关财务资料,同时对该单位代理人进行询问,经单位确认后复印盖章作为查证依据。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2022年《财务状况》(表号:F103表)的“本年折旧”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经调查,该单位填报“本年折旧”指标错误的原因是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学习不到位,填报“本年折旧”指标时错误的用累计折旧余额的期末期初差额进行填报,多扣减了分摊进成本的部分。

法律适用

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决定结果

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该单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天津市统计局对该单位给予了警告并罚款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说明理由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差错指标“本年折旧”,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30%以上60%以下的,其差错数额5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其差错数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差错数额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认错态度好,主动承认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整改及时,措施到位;(三)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鉴于该单位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主动承认报送数据存在问题并提供证明材料,认错态度良好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项中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为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维护亲商暖商的良好营商环境,市统计局对企业予以减轻处罚。

六、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以执法落实重要部署。天津市统计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以执法检查高压态势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据质量就是统计工作生命线的重要论述,持续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本案例中,执法人员切实履行统计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统一的执法流程和规范,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有效提升检查对象统计工作能力水平和依法统计责任意识,为全市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同时,以“检查-整改-预防”反馈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统计全流程质量管控,切实将统计执法检查与提升数据质量有效融合起来。

二是以执法助建营商环境。本次执法检查深入贯彻党中央大兴调研之风的部署要求,执法人员积极了解检查对象统计工作中疑点难点问题,并对日常统计工作中的重点易错指标进行指导,将“执法为民、助建营商”的工作原则融入到实际工作之中。同时,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在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倾听检查对象诉求,综合考虑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整改等情节,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规定,对该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真正体现了执法检查与基层企业“亲”“清”关系的有效融合。

三是以执法营造法治生态。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行使行政执法权,向检查对象展示了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体现出执法人员既是法治维护者,更是法治践行者。同时,执法人员始终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利用执法机会针对检查对象开展“精准普法”,向检查对象详细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中与调查对象联系紧密的有关条款,进一步提高了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意识。

天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指导案

行政机关:天津市统计局

当事人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政处罚案例

二、简要案情

2020年8月20日至9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3统计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统计督察,并于2021年3月19日反馈督察意见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其中包括28家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企业名单,天津旅行社有限公司名列其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市统计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天津市统计局于20213月对该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2名执法人员首先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检查其提供的统计报表、财务等资料,同时进行了统计普法宣传。经检查发现,该单位2019年《财务状况》的“营业收入”指标数据差错额占实际检查数的19.3%,2020年1-6月《财务状况》的“营业收入”指标数据差错额占实际检查数的27.8%。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统计数据出现失实的原因是该单位统计人员未认真学习统计制度,填报统计数据时未将其下属分公司数据包含在内

    法律适用

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该单位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决定结果

依照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该单位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罚款8000元(捌仟圆)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经该单位陈述申辩,市统计局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4000元(肆仟圆)的行政处罚,在执行过程中,该单位旅游服务业务受疫情冲击较为严重,经该单位申请,市统计局研究决定同意该单位分期缴纳罚款。

    五、说明理由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差错指标“营业收入”,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上30%以下的,其差错数额5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差错数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差错数额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认错态度好,主动承认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整改及时,措施到位;(三)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主动承认报送数据存在问题并提供证明材料,认错态度良好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主要差错指标差错额对本地区统计数据影响较小,填报统计报表期间受疫情冲击较大,处于停业状态,符合从轻处或者减轻罚情形,为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天津地区亲商暖商的良好营商环境,市统计局对该单位予以从轻处罚;经该单位申请,市统计局研究认为该单位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决定同意该单位分期缴纳罚款。

    六、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提升依法治统水平。切实履行统计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使命,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统计数据的满意度,确保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在统计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提升统计公信力。次统计执法过程中,做好统计普法教育,阐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职责和义务,推动全社会了解统计法、熟悉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维护统计法,处罚目的是让调查对象自觉遵守统计法。同时,积极主动引导企业做好后期的信用修复工作,切实做到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本质要求。三是践行初心使命,为企业解难纾困。把创新服务型执法理念贯彻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始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对该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罚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案情实际与企业的困难和诉求,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处罚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解难纾困践行初心使命。

天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行政机关:南开区统计局

当事人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政处罚的行政指导案例

二、简要案情

南开区统计局两名执法人员于20221020日对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执法过程中,两名执法人员首先出示了统计执法证,在对该单位统计人员进行询问的同时对2021年的统计报表数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填报的2021《财务状况》(表号:F103表)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指标差错额1627.4万元,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指标差错额2.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该单位2021年首次纳入统计调查范围,认错态度较好,及时改正错误等因素,南开区统计局最终该单位作出了警告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单位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决定结果

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规定,天津市统计局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说明理由

(一)不以处罚为最终目的

统计执法的目的并不是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统计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效果。加深主观守法意识,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作出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违法行为事实、性质与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效果,过罚相当

(三)让执法温度与力度并存

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做到柔性执法、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从而更好的达到执法的效果。

典型意义

(一)丝毫的疏忽也会导致严重的失误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该单位并不是主观上要故意瞒报统计数据,作为新纳统的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培训不够重视,对统计指标计算方法理解不到位,导致出现上报数据差错。

(二)丰富普法宣传形式牢固树立守法意识

    党的二十大开启了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新篇章,充分发挥统计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切实践行为民服务,崇法为实的新时代统计调查精神,作为政府统计机构就要充分利用培训、调研、走访、核查的机会,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厚植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不断优化统计法治环境,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强化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

    此案例侧面的反映对调查对象的业务培训还存在细化和完善的空间。在业务培训中需要更加注重将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与企业经营实际衔接,尤其针对各专业易错指标及新纳统企业,要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将统计报表制度讲深、讲透通过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压实培训效果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天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行政机关:和平区统计局

    当事人天津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某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政处罚的行政指导案例

二、简要案情

2023年12月,和平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对某服务业企业进行“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并按照年度报表要求,重点检查其营业收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三项指标。检查发现:该单位上报的2022年《财务状况》(表号:F103)表中应交增值税差错率达100%;应付职工薪酬差错率达到73.9%。经核实,由于该企业财务系统存在错月原因,导致2022年系统导出报表数据中包含2021年的部分月份数据,企业未严格按照实际自然年月份制作成相应统计台账数据报送,致使该企业报表数据发生差错,出现错报现象。

法律适用

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单位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决定结果

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规定,天津市统计局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说明理由

该企业属于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区统计局对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并处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区统计局向企业法人宣讲统计法律法规,讲明统计违法的严重危害,企业法人认识到自身问题,当场表示自觉接受处罚,积极配合整改工作。

六、典型意义

一是思想认识要深化提升。统计工作绝非一项孤立的任务,而是贯穿企业运营各个环节的关键支撑。重视统计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不能在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后才去关注统计工作质量。企业应深刻认识到统计数据质量对自身发展的深远影响,将其纳入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系统性、前瞻性的部署,引导全体员工对统计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二是数据比对要细致入微。在统计工作流程中,财务报表作为统计指标填报的关键数据来源,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必须明确的是,统计口径与财务口径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差异。填报人员在开展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时,不能仅仅机械地照搬财务数据,而应秉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全面深入地核对企业填报所依据的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不仅要确保这些数据与统计报表所要求的统计周期、指标含义完全一致,更要深入洞察各项统计指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强化对数据资料的深度分析与比对。

三是审核把关要严真细实。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这不仅是企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实现科学管理、推动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石。单位领导在统计工作中的审核把关环节,肩负着重大责任,这既是全面履行领导职责的关键体现,也是对企业整体工作质量的一次深度体检。统计负责人或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务必严格落实审核责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做到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或未经严谨审核就直接上报统计报表的违法违规行为,为统计数据的质量筑牢坚实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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