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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统计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市统计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全市统计局系统进一步统一统计执法标准,提高统计执法质量,按照《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2025年度全市统计局系统行政执法“示范优案”评选工作,经征集、遴选和审查,现将《天津市统计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发布,供全市统计局系统参考借鉴。

附件:2025年天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天津市统计局

                          20261月27日

附件


天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指导案

行政机关:天津市统计局

当事人天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到责令整改案例

二、简要案情

根据统计数据监测情况,按照《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第二批重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2025年7月,天津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四名执法人员首先分别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向该单位发送《执法检查通知书》,对该单位代理人进行询问,同时对相关统计指标数据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单位统计报表和指标相关财务资料,并经被检查单位确认后复印盖章作为查证依据。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填报的2025年1—6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的“本年完成投资(1—本月)”指标存在差错差错额占实际检查数的32.0%。

经调查,该单位填报“本年完成投资(1—本月)”指标错误的原因是单位统计人员未正确理解统计制度,填报相应指标时错误计入了项目相关租赁费和租赁保证金。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单位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决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责令改正。

五、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差错指标本年完成投资”,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计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标准的规定1.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比例及数额在一定范围内(见附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固定资产投资专业本年完成投资指标违法数额比例小于5%且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违法数额在300万元以下”不予行政处罚。该单位违法行为情况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鉴于该单位能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认错态度较好,表示积极整改,且违法行为情况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体现处罚教育相融合,推进柔性执法和刚性效果落到实处,市统计局对单位予以责令改正。

六、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天津市统计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理念,明确流程、优化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能,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天津市统计局分析研判企业违法情况,准确适用统计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不予处罚相关规定,对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责令改正,实现了良法善治,维护了天津地区良好营商环境。另一方面着力营造依法统计氛围。天津市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行使行政执法权,向检查对象展示了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体现出执法人员既是法治维护者,更是法治践行者。同时,执法检查人员始终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利用执法机会针对检查对象开展“精准普法”,进一步提高了统计调查对象的依法统计

天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指导案

行政机关:天津市统计局

当事人天津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警告并罚款的案例

二、简要案情

根据国家统计局转交统计违法线索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作要求2022年10月,天津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四名执法人员首先分别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向该单位发送《执法检查通知书》,对该单位代理人进行询问,同时对相关统计指标数据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单位统计报表和指标相关资料,并经被检查单位确认后复印盖章作为查证依据。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0219月至12月报送统计报表中,“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综合能源消费量(当月)”指标均存在差错,差错额占实际检查数的比率均超过50%

经调查,该单位填报能源消费统计指标数据错误的原因是单位统计人员未正确理解统计制度,填报相应指标时漏报了部分能源品种和消费量。

法律适用

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单位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市统计局决定对其立案处罚。

决定结果

依照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2020年5月实施的《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天津市统计局向该单位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罚款40000元(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该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天津市统计局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罚款40000元(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说明理由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差错指标“综合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当月)”,依据2020年5月实施的《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价值量指标是指用货币单位计量的统计指标,非价值量指标是指不是用货币单位计量的统计指标”,综合能源消费量为“非价值量指标”,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形认定能按差错率予以认定的按差错率大小认定,不能按差错率认定的参照价值量指标认定的标准,结合指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认定”;单独考察差错率,该单位“综合能源消费量”“综合能源消费量(当月)”差错率较高,依据2020年5月实施的《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30%以上60%以下的,其差错数额5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其差错数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差错数额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依据2020年5月实施的《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认错态度好,主动承认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整改及时,措施到位;(三)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2020年5实施的《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在执法检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全面资料,认错态度诚恳,主动纠正错误做法,制定有效措施,及时开展整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为体现处罚教育相融合,推进柔性执法和刚性效果落到实处,市统计局对企业予以从轻处罚。

六、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提升依法治统水平。切实履行统计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使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统计数据的满意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切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二是坚持过罚相当、严格执法天津市统计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规范适用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在执法过程中始终保持严谨、缜密,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各项权利。严格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有效提升检查对象依法统计意识,为全市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三是推进统计普法,提升依法统计意识。坚持行政处罚不是“为罚而罚”,要充分发挥行政处罚震慑效果。天津市统计局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在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向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普及统计法律法规,宣传统计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讲清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的义务以及违反统计法的法律责任。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加大企业内部对统计诚信工作的重视度,提升依法统计意识。

2025年天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统计局

当事人天津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某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政处罚案例

二、简要案情

根据统计数据监测情况,按照《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第批重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2025年8,天津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2名执法人员首先分别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该单位发送《执法检查通知书》,该单位代理人进行询问,同时对相关统计指标数据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单位统计报表和指标相关财务资料,并经被检查单位确认后复印盖章作为查证依据。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填报的2024年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本年1-本月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标存在差错,差错额占实际检查数的23.8%。

经调查,该单位填报本年1-本月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标错误的原因是工业总产值指标中包含的成品价值部分应当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该单位将残次品、不合格品都计入了工业总产值,导致数据出现差错。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单位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市统计局决定对其立案处罚。

决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向该单位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罚款4000元(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天津市统计局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罚款4000元(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五、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差错指标工业总产值”,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数额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违法数额2千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2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数额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数额2亿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属于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除外:(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三)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应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鉴于该单位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检查所需材料,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其在填报年度报表时按照正确数据填报,未造成年度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其违法数额对当地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为体现处罚教育相融合,推进柔性执法和刚性效果落到实处,维护天津地区亲商暖商的良好营商环境,市统计局对企业予以减轻处罚。

六、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坚守执法为民初心,践行良法善治理念。天津市统计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主动担当法定职责,在恪守依法行政原则、推进执法工作规范化与文明化的同时,深度融入为民服务理念,通过明晰执法流程、优化服务举措提升履职效能,坚决杜绝执法扰民及简单粗暴“一刀切”现象。在具体执法检查中,天津市统计局精准研判企业违法情形,严格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及《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减轻处罚的相关条款,对涉案企业依法适用减轻处罚,既守住了法律底线,又彰显了执法温度,为天津地区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筑牢法治根基。二是深耕依法统计土壤,强化法治传播效能。天津市统计局执法人员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守《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规章制度,依法合规行使执法职权,以规范有序的执法行为,充分展现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严谨性与实效性,彰显了执法人员作为法治守护者与践行者的双重担当。同时,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托执法检查契机开展靶向式“精准普法”,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全过程,有效增强了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意识与合规自觉,持续营造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

2025年天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河北区统计局

当事人天津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某有限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指导案例

二、简要案情

根据2025年天津市河北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安排2025年5月,天津市河北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对该企业2024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数据进行执法检查。2名执法人员首先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对该企业的代理人进行询问,同时对检查指标数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阅该企业统计报表和指标相关财务资料,经被查企业确认后复印盖章作为查证依据。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填报的2024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差错率18.5%。经调查,该企业填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错误的原因是该企业统计人员对于统计报表制度指标理解学习不到位,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疏忽,错取的工资科目贷方金额,造成“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数据填报错误。

法律适用

依据202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单位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决定结果

依据202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规定,天津市河北区统计局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检查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及时改正错误,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正确填报统计报表。

五、说明理由

202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针对差错指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数额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违法数额2千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2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数额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数额2亿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该企业违法数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违法数额2千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上限2千元的行政处罚。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现代法治理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原则,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规定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统计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视情责令改正。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见附件1该企业初次违法违法数额在300万元以下,对本地区统计数据影响较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并及时在以后报告期纠正错误填报方式,符合《天津市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标准》中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最终,天津市河北区统计局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本次执法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填报统计报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扶企业纠正错误填报方式,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行为,给予企业自我纠错的机会,有助于营造宽松的营商环境,让企业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增强其对法律法规的认同感和配合度,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执法人员以开展执法检查为契机,通过向企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引导企业主动认识并改正统计违法行为,强化其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理解,统计调查对象明晰相关权利和义务,切实提升依法统计理念健全完善统计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统计业务培训,提高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从而推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2025年天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红桥区统计局

当事人天津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政处罚的行政指导案例

二、简要案情

根据2025年天津市红桥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安排2025年3月27日,天津市红桥统计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有限公司进行了“回头看”统计执法检查,对企业的2024年《财务状况》(表号:F103表)的“营业收入”、“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发生额营业利润指标数据进行执法检查。两名执法人员首先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对该企业代理人进行询问,同时对上述指标数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阅该企业统计报表和指标相关财务资料,经被查企业确认后复印盖章作为查证依据。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报的2024年《财务状况》(表号:F103表)的“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发生额)”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差错额是实际检查数的2.7%。经调查,该企业填报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发生额)指标错误的原因是该企业新换的统计人员对于统计报表制度指标理解学习不到位,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疏忽,造成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发生额指标数据填报错误。

法律适用

依据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决定结果

依据2024年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的规定,天津市红桥区统计局对该企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说明理由

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针对差错指标“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发生额)”,鉴于红桥区统计局2024年9月份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发生额)”指标已经发现错误,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天津市统计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第一款第二条,已经给予该企业书面责令改正的处理。此次检查,“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发生额)”指标仍存在填报错误情况,说明企业落实上年度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已不适用《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天津市统计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第一款第二条。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数额比例在10%以下,违法数额2千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鉴于企业违法数额比例小于10%,且违法数额仅为0.6万元,红桥区统计局对该企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一)准确运用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案中,该单位虽然差错额小,差错率低,原则上符合“天津市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标准”,但由于上年度执法检查已经发现问题,2025年“回头看”检查又出现相同问题,企业未整改到位,已经不再适用“天津市统计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二)宽柔相继,强化统计监管

红桥区统计局严格落实规范涉企检查工作规定,严格规范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对企业包容审慎监管,积极塑造法治化良好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但对于反复检查(“回头看”检查)屡次出错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执法普法相结合,开创法治新局面

红桥区统计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职责,积极向调查对象、检查对象详细解读2024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与调查对象联系紧密的有关条款,现场讲解统计制度,发放统计法、诚信宣传资料,将依法诚信统计意识厚植到统计调查对象心中,使被调查对象、被检查对象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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