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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改《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10月31日,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统规〔2023〕1号)。自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新修改统计法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统筹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修改《基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天津市司法局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三、《基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在津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四、《基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准》主要规定了统计行政处罚原则与步骤、统计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和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