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目录
序号 |
主要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1.1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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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统计违法举报 |
2.1 |
受理统计违法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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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3.1 |
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
法定依据 |
1.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2.2017年《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2017年《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102号) 4.2017年《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津统规〔2017〕002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 |
运行流程 |
第一步:制定计划(告知); 第二步:检查; 第三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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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部门: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统计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督电话:27231955 电子邮箱:stjjjjj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
2.1 |
名称 |
受理统计违法举报 |
法定依据 |
1.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2.2017年《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3.2017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国统字〔2017〕103号) 4.2017年《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津统〔2017〕42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 |
运行流程 |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依法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案件。 第一步:向社会公示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步:登记、审核、受理统计违法举报信息; 第三步: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办理、反馈。 |
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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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向社会公示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2.如实登记,依法受理统计违法举报; 3.认真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处理; 4.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5.将举报核实、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 |
监督方式 |
监督部门: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统计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督电话:27231955 电子邮箱:stjjjjj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
3.1 |
名称 |
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法定依据 |
2017年《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 |
运行流程 |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检查对象进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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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检查对象进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监督方式 |
监督部门: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统计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督电话:2723195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