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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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失效)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831L/2020-0004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统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统规〔2017〕2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各区统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天津市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统计局        

2017年11月10日       





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天津市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天津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天津市统计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统一组织实施,有关处室配合。

第四条 天津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天津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原则上四年左右一个周期,每年制定计划,对一定数量的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采用多阶段抽样方式。根据当年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确定随机抽查的区,并在联网直报一套表平台上予以公布(并适时部署自查工作)。选中的区再随机抽取街镇乡,以抽中的街镇乡单位数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七条 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八条 涉外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

(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

(三)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执行情况;

(四)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统计法及涉外统计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涉外统计调查以所有取得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条 天津市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天津市统计局内取得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证或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全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纳全市统计系统内取得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证或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细则由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 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经天津市统计局党组同意,或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人同意,确定抽查的区。执法检查大队负责制定当年抽查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在准备抽查的区内,先随机抽取3-5个街镇乡;根据需要和调查对象数量以及专业分布情况,在每个街镇乡随机抽取5%-10%统计调查对象,抽中的街镇乡少于10个企业,所有企业为抽查对象。

1.抽取街镇乡的工作要在选定的区级政府统计局进行。在区级统计局领导和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见证下,由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区内所有街镇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2.在每个抽中的街镇乡中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区级统计局有关人员和街镇乡统计机构见证下,对每个抽取街镇乡的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抽中的调查对象应涵盖辖区全部纳统专业。

第十三条 以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抽查对象的,由天津市统计局对所有抽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常规统计调查的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抽取街镇乡及调查对象,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在区级统计局一次抽取,也可先抽取一个街镇乡,待检查结束后再抽取下一个。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天津市统计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六条 对确定当年抽中统计执法检查的区,原则上不能进行调整。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统计执法检查大队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天津市统计局分管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的需要,除了从天津市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外,必要时可抽调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专业处室人员参加。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八条 对已经抽查过的对象和专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对检查后涉嫌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除外,对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九条 对每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四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有违反涉外统计调查管理规定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二十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国家统计局、天津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天津市统计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天津市统计局依照国家统计局和天津市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将纳入对区级统计局的考核工作当中。

第二十三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级统计局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报天津市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统计局各业务处室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