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局领导干部离岗、离津外出请假报备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保障各项工作顺畅运行,根据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离岗、离津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天津市统计局领导干部离岗、离津外出请假报备工作办法》,现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天津市统计局领导干部离岗、离津外出
请假报备工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离岗、离津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统计局局级领导干部,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处级干部 (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局级领导干部因公离岗、离津外出,须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领导干部离岗、离津外出申请表》,由人事教育处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四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因公离岗、离津外出,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事教育处报送《领导干部离岗、离津外出申请表》,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其他处级干部报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紧急事项临时离岗、离津外出的应及时报告,局级领导干部向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各处室、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回津后须按以上规定补报书面申请。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岗、离津外出申请表》中要写明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并附简要日程安排、会议通知等,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还需注明外出期间代为处理工作事务的人员姓名。
第七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证联络畅通,如行程有变,应按以上程序要求及时报告。
第八条 领导干部节假日期间离津外出,也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请示报批。领导干部工作日期间因私离岗,应按照《天津市统计局工作人员考勤规定》履行请假审批程序。
第九条 局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出国(境),由市外办审核,报请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其他局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市外办审核,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申报程序由人事教育处负责。
第十条 局主要负责同志离岗、离津外出,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审批;经审批后,由保卫处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