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台账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统计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现印发《天津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台账设置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统计局
2017年8月31日
天津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统计台账设置的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业统计工作实际,针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台账设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实施统计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在年度统计报表及定期统计报表中的生产、财务、劳资和研发等方面的主要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台账格式
工业企业应统一使用由市统计局编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台账或参照标准样式自行设置。工业企业自行设置的台账须满足统计指标填报需求。鼓励企业使用电子台账。
三、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市统计局督促、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定期对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检查,推进统计台账制度落实。
四、工业企业职责
(一)规范编制统计台账。要按照台账编制流程,及时准确编制统计台账,认真核对数据,确保无误。按照编制完成后的统计台账填报一套表制度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报送的各种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报表数据与统计台账和原始资料数据的一致性。
(二)及时保存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年终要进行存档。建立电子台账的企业,年终应打印成册进行存档。存档保留两年及以上。
五、统计台账编制流程
(一)统计台账的填写。工业企业应依据原始凭证或相关记录,按照统计指标的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逐项填写工业企业统计台账中涉及的统计指标。台账的记载必须与原始资料数据一致。当月(季)统计台账编制完成并与原始资料核对无误后,经部门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才能作为填报当月(季)各项统计报表的依据。同时,工业企业统计人员应根据每月(季)数据记录,产生全年累计过录表,以此作为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
(二)统计台账的修改。报送统计数据过程中数据有所修改,应及时调整统计台账记录,保证联网直报平台最终上报数据与统计台账一致,修改内容应盖章或签字。
本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2012年7月19日制定的《关于天津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台账设置的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台账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