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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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831L/2020-0023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统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统〔2010〕32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修改和废止依据:
到期失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建筑业统计在宏观管理与决策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特点,天津市统计局制定了《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天津市统计局        

2010年9月7日        



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的统计基础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建筑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各种经济类型的法人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包括:建立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具有综合统计职能的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并配备综合和专业统计人员,同时为统计人员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提供条件。

第六条  企业应指定一名公司级领导负责统计工作,具体履行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职责,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企业应保障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指定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接替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各类建筑业统计报表、统计制度、统计台帐和与建筑业统计相关的统计工作资料、文件等。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联网直报建筑业企业应具备计算机联网传输条件,以保证联网上报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企业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一)企业的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企业各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确保国家、地方、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

(二)企业的专业统计部门(如施工生产、计划、财务、经营、物资等)负责管理本专业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和上一级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调查表,开展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监测,加强统计科学研究;

(三)企业统计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职责外,还应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统计工作计划,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台帐;组织贯彻、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  企业统计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一)企业综合统计机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专业部门也应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二)企业统计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取得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以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企业统计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和要求,包括指标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资料来源以及报表中各指标逻辑关系;应具备使用计算机进行录入、修改、审核、汇总等数据处理的相关能力;

(四)企业统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准确、及时、全面完成统计任务;建立、健全专业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保存好相关的制度、文件、报表、资料等。

第三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一条  统计原始记录是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录,是计算建筑业各项统计指标数据的基础依据。一般应包括施工任务单、工程合同书、开(竣)工报告单、工程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签证记录、从业人员考勤记录、机械台班台时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建筑业企业的每个单位工程还应及时、准确填制《单位工程产值核算记录》,作为建筑企业原始记录。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可以采用纸介质或磁介质进行登记,必须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完整,填报及时。必须注明发生日期、经手人及审核人姓名和主要内容,并要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作为备查。

第十三条  统计台帐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统计数据上报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统计资料的帐册,是企业统计报表的基础资料。根据现行建筑业统计制度,各建筑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和需求,建立健全统计台帐,设置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可参照《单位工程完成产值进度统计台帐》和《综合进度台帐》,数据来源于《单位工程产值核算记录》。

第十四条  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与原始记录数据衔接,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查询方便。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单位,要做好资料的磁介质备份工作。

第四章  统计调查表

第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计量单位、报送时间和填报要求,准确及时上报各种统计调查表。

第十六条  企业有权拒绝填报非法统计调查表。对未依法出示国家统计局或者天津市统计局颁发的调查证件或工作证件的调查者,企业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各种统计调查表,报出前必须经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资料来源是否合理、数据是否准确、指标填报是否完整、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是否填写制表人、数据如有异常变动,是否已附加文字说明等。审核后需经企业领导签字,填写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报出。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统计调查表的订正制度,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立即申请更正,报告期内不能更正时,应在下个报告期报表中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订正后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加盖制表人及单位公章。

第五章  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文字说明、统计分析及计算机等磁介质储存的信息等。

第二十条  企业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包括对原始凭证、统计台帐的审核,编制统计报表的审核,统计报表上报前、上报后的审核,做到表表衔接,表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向新闻单位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等要以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并与上报上级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管理、调用和移交制度,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

(二)统计台帐、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调查表保存5年以上;

(三)企业的建立、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自行销毁统计资料。

第六章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各级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和评估检查制度,定期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

(一)检查的范围: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统计台帐。

(二)检查时间:每年不少于2次。可于每年7月份对上半年统计数据质量进行一次检查;次年3月对上年度数据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授表机关提出订正。

(三)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表种是否齐全,表内项目填写是否完整,计量单位是否准确,指标含义、口径、计算方法、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上报时间和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2.统计报表、台帐、原始记录之间数据是否保持一致,各报表之间相关指标是否保持一致。

3.统计原始记录、台帐是否齐全、完整,登记是否及时、准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统计局及各区县统计局有权监督、检查建筑业企业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建筑企业有权责令改正。建筑企业违反本规定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市和区县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2008年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津统办[2008]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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