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进度GDP核算和发布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塘沽、汉沽、大港、开发、保税、高新区统计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进度GDP核算工作,使GDP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我们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借鉴兄弟省市做法,对我市进度GDP核算和发布做出了进一步规范。以下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09年一季度起,将按季度核算并发布GDP数据,不再发布月度数据。滨海新区GDP数据、各区县增加值数据的测算与发布时间也照此执行。全市季度GDP数据将在每季季后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经国家统计局评估后由市统计局发布,并在《天津统计月报》等刊物上公布。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2009年2月2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进度GDP核算和发布的通知》(津统办〔2009〕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统计局
20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