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落实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局内各处室:
现将我市《落实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区县名录库维护更新和管理负责人名单请于9月26日前报送市统计局普查中心。
天津市统计局
2010年9月20日
(联系人:冯晓萍,传真:27230609)
落实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落实《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科学、有效地做好天津市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统一模式
天津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指在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基础上建立并利用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相关部门行政登记资料适时维护更新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其信息包含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识别信息、属性信息和数据信息。
全市名录库管理采取“全市统一建库,区县分级管理、专业同步处理”的市、区县和街乡镇三级管理模式,市统计局统一设立名录库服务器,各级名录库管理人员按照工作权限,通过天津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分级更新维护相关信息,实现对全市各级各类单位基本信息数据的统一管理、分级维护、集中存储和信息共享。
各区县应大力推进街乡镇级统计网络建设,广泛宣传、加大培训、落实责任,努力落实名录库管理与维护更新“一级平台、三级管理”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为加强对名录库工作的领导,市统计局成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统计局主管局长任组长,各相关专业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全市名录库系统建设、信息管理、维护更新和开发应用工作;市统计局计算中心(信息化处)为技术保障机构,负责提供相关软硬件技术支持与系统安全运行保障;市统计局各相关处室负责根据名录库提供的专业调查字典,开展本专业年(定)调查并及时提供单位维护更新信息。
各区县统计局要确定1名局领导分管名录库建设工作,明确具体科室为名录库主管机构,街乡镇也要确定专人负责名录库管理和维护更新工作。
(一)市统计局普查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全市名录库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维护更新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部署、检查和监管全市名录库系统建设与更新维护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制订和完善行政登记资料共享制度,定期收集并向区县反馈工商、税务、民政、编制等部门审批的单位新增、变更、注销资料;
3.修订、部署《天津市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以及涉及名录库维护更新的调查;
4.组织核定并管理专业统计调查单位字典、区县目标考核单位字典,为有关部门、相关专业以及社会公众做好服务;
5.完善名录库信息与数据反馈平台的有效衔接,统一规范涉及名录库的相关标准,协调处理跨区县、跨专业单位重复等问题;
6.负责名录库的用户授权及管理工作,建立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制度,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
(二)市统计局计算中心(信息化处)主要职责。
1.根据名录库建设要求及业务需求,开发、修改、维护名录库应用软件,提供名录库与数据反馈平台数据衔接所需技术支持;
2.协助做好利用周期性普查数据全面更新名录库;
3.为名录库系统安全运行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负责对名录库管理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三)市统计局相关专业处主要职责。
1.根据名录库主管机构提供的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和抽样框,确定本专业年(定)报单位以及抽样调查的抽样框;
2.根据《天津市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和确定的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组织实施本专业统计调查,并将各类调查所获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和单位基本信息资料及时反馈给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3.参与本专业范围内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的审核,配合名录库主管机构做好跨专业单位的调整工作,实现专业调查与名录库信息协调统一。
(四)各区县、街乡镇名录库主管机构、人员主要职责。
1.组织、督导基层统计人员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街镇乡统计办公室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计工作要求》要求,按月搜集辖区内单位变更信息;
2.接收上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反馈的各类行政登记资料,搜集本级相关部门和各项统计调查、抽样调查所取得的单位变动信息,整理、分解本辖区新增、变更、注销单位清单,组织完成《天津市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3.加强沟通,完善本级名录库与相关专业调查单位衔接;加强审核,提高名录库各项填报指标数据质量;加强督导,及时落实变更、剔除单位信息维护。
三、明确任务、规范流程
名录库维护更新分为全面更新和部分更新。利用经济普查进行的全面更新每五年一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利用基本单位调查进行的部分更新,由目前的半年一次逐步过渡到每季或每月一次,按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完成;利用专业统计调查(年定报)进行的部分更新随时进行,每月集中审核,月末前完成。
(一)通过基本单位调查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
1.各街乡镇组织居、村委会基层统计人员按月搜集辖区内单位新增、关闭情况,每月20日前完成变更信息上报工作;
2.市、区县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从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新增、变更、注销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市级主管部门能够提供分区县数据的,由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收集、整理并向各区县反馈;区县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行政区划将其逐级分解到各街乡镇、各居(村)委会统计机构;
3.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按照《天津市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频率,定期组织对新增单位进行调查,对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进行核实;
4.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授权的维护人员,根据调查取得的资料登录天津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维护更新名录库数据。市、区县名录库主管机构按照授权对维护信息进行审核验收;
5.名录库主管机构于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上报期后10日内,向相关专业提供新增的准限额单位清单,经专业确认后纳入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
(二)通过专业统计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
1.市、区县各相关专业处(室、科)与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共同在名录库中确定各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由名录库主管机构在名录库中对调查单位做出标记;
2.市、区县各相关专业处(室、科)按确认的调查单位字典库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后,按照《天津市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数据内容、格式,将调查获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反馈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其中:定报资料于上报期后10日内提供,年报资料于上报期后20日内提供;
3.市、区县名录库主管机构授权的维护人员,根据专业反馈资料,登录天津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定期维护更新名录库数据;
4.“三上企业”需要增加、变更或剔除时,由各区县在报请市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审定后,于本上报期10日前登录天津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维护单位基本情况,并将变动单位名单及有关证件复印件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市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及时更新专业调查字典,并将变动单位名单及有关证件复印件报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备查。
四、加强审核、确保质量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名录库质量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对维护更新等各环节的工作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单位基本信息的动态审核工作,确保名录库的真实准确。
各项统计调查必须使用统一的名录库作为调查字典库或抽样框。各专业调查字典为统一名录库的子项且相互间不得重复。新增、关闭单位信息应及时报送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维护名录库。不在名录库中的单位不得列入专业统计的调查范围。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认真加强对基层表的填报、审核质量监控,严格临时码使用管理,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对单位重名重码和行业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等关键指标,要认真进行审核、确认和纠正,为统一调查字典库奠定基础。
五、规范管理、拓宽应用
名录库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及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保证名录库数据在存储、传输、审核、汇总和提供与使用等工作环节中的安全运行。名录库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非涉密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未经名录库主管机构同意,任何用户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通过名录库查询得到的资料。
(一)统计部门内部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相关专业可查询本级本专业范围内的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
(二)统计部门内部其他综合业务部门可查询本级名录库的汇总数据,若需使用名录库基层数据,需经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直接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及其他提供部门登记资料的相关部门,有权查询和使用与其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相同口径范围的单位识别信息、属性信息;
(四)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若需查询相关基层数据和需要特殊加工的汇总数据,需经主管局领导审批;
(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按照规定查询和使用单位识别信息、属性信息和需要特殊加工的汇总数据,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局咨询中心统一提供。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9月20日。
附件:1.天津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天津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文海 市统计局巡视员
副组长:杜 威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成 员:曹宗泉 市统计局核算处处长
恽 菁 市统计局工业能源处处长
牛文辉 市统计局投资处处长
朱永强 市统计局贸易外经处处长
钱志平 市统计局服务业处副处长
吴 浩 市统计局社会处处长
时少林 市统计局人口处处长
宋卫东 市统计局信息化处处长、计算中心主任
李恭谦 市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
徐继良 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处长、基础处处长
沈孝来 市统计局法规处处长
张俊堂 市统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高世红 市统计局滨海处处长
附件2:
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
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6月9日第6次局常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科学管理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提高名录库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遵循“全国统一管理、专业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信息资料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名录库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四条 名录库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基本信息的数据库。单位基本信息包括识别信息、属性信息和数据信息等。
(一)识别信息是指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地址和区划,以及联系方式等;
(二)属性信息是指单位所属行业、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以及法人单位与其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等;
(三)数据信息是指单位从业人员、资产和收支情况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内部相关单位要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统计局普查中心(或指定的专门机构)是名录库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名录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名录库共建共享制度并付诸实施;
(三)负责实施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和名录库维护更新专项调查;
(四)负责对名录库进行周期性全面更新和经常性维护更新;
(五)负责提供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和抽样框,协调解决专业间单位重复问题;
(六)负责名录库用户授权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单位基本信息;
(七)负责对下级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统计局相关专业(司、处、科等)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名录库主管机构提供的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和抽样框,确定本专业年(定)报单位以及抽样调查的抽样框;
(二)将本专业各项调查所获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定期反馈给名录库主管机构。
第八条 各级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或计算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名录库主管机构的需求和统计业务发展需要,设计、开发和维护名录库系统软件;
(二)协助名录库主管机构做好利用周期性普查数据全面更新名录库,以及名录库日常维护更新的数据报送、接收工作;
(三)为名录库系统安全运行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负责对名录库管理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第三章 名录库建设
第九条 名录库是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建立,利用统计调查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适时维护更新。名录库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完整的、不重不漏且可动态维护更新的名录库。
第十条 名录库建设必须着眼长远、立足现状、统筹规划、稳步推进。2010年年底前,要建成和完善国家和省两级名录库模式,在此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分布式处理的全国一库模式,实现全国一库在线、分级管理、适时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名录库建设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第一步,建好“三上企业”字典库,即从县级起逐级做好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单位与名录库的衔接、比对和核实确认工作。名录库主管机构和专业共同确认的调查单位作为专业调查字典库,以满足年(定)报工作需要。第二步,建好“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以满足抽样调查的需要。
第四章 维护更新
第十二条 名录库维护更新分为全面更新和部分更新。全面更新是指利用周期性普查形成的普查数据库对名录库全部单位进行更新。部分更新是指通过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和各专业统计调查取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对名录库部分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更新。
第十三条 名录库的全面更新每五年一次,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利用基本单位统计调查部分更新由目前的半年一次逐步过渡到每季或每月一次,按调查制度规定时间完成;利用专业统计调查获得的信息部分更新每月一次,月报后20天内完成。
第十四条 通过基本单位统计调查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是:
(一)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从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新增、变更、注销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根据单位活动在地原则,逐级分解到下一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直至县级。
(二)地方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按照单位活动在地原则,对新增单位进行调查,对变更和注销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上一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授权的维护人员,按照调查取得或核实后的名录库资料,在《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平台上,按权限更新名录库数据。
第十五条 通过专业统计调查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是:
(一)各级有关专业与名录库主管机构共同在名录库中确定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由名录库主管机构在名录库中对调查单位做出标记。
(二)各级有关专业按确认的调查单位字典库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后,将调查获得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反馈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名录库主管机构授权的维护人员,根据专业反馈资料,统一在《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平台上按权限更新名录库数据。
(四)“三上企业”需要增加、变更或剔除时,由省级各专业核实主要证件及主要数据后,送交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审定更新,并将有关证件复印件和名单报国家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以备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对专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增加、变更或剔除有争议的,由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协调和会审确认。
第十七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名录库质量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对维护更新等各环节的工作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单位基本信息的动态审核工作,并定期对名录库质量进行抽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统计调查必须使用统一的名录库作为调查字典库或抽样框。不在名录库中的单位不得列入专业统计的调查范围。
第十九条 名录库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非涉密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未经名录库主管机构同意,任何用户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通过名录库查询得到的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可授权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相关机构使用与其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范围相同的最新名录库数据。其他部门对单位基本信息的需求,需经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统计局内部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相关专业机构可查询、使用本级本专业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屏幕浏览、存储和输出;其他机构可查询本级名录库的汇总数据,包括屏幕浏览、存储和输出,若需使用名录库基层数据,需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统计局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保证名录库数据在存储、传输、审核、汇总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依据用户授权目录对网上各类用户的行为进行监测,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各级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应建立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