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提供的统计资料为我市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的科学依据,为政府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科学进行宏观调控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部门统计在不断发挥新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队伍不稳定、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公布不规范、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渠道不顺畅等问题,在部门统计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制约了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政府统计作用的充分发挥。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统计法》针对部门统计工作做出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已成为当前政府统计体系建设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统计的工作职责
部门是指区县及以上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包括:区县及以上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联合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部门统计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单独或会同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共同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指导、管理、协调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的统计工作,对其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公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共享机制;负责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相关资料,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等。
三、切实规范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
(一)加强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保持统计队伍稳定。各部门要按照《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要根据统计任务需要,配备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并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学习、教育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对部门和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维护被调查者权益。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应当遵循规范、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减轻基层填报负担,维护被调查者权益。能够利用现有资料完成统计任务的,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统计调查。
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按照《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在有效期限内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如需变更调查制度,或者调查项目到期,仍需延续实施调查的,均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规定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实施的统计调查,为非法统计调查,要依法予以废止。
统计调查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应当与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标准一致。部门制定的补充性统计标准,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和地方统计标准相抵触。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统计职责提供保障。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统计资料审核、移交和保管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四)依法组织统计调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部门组织调查前,应当将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含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调查过程中,各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和相关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同时,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需要订正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订正,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应当对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五)建立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数据交换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共享的目标。银行、保险、证券、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海关、国土房管、科技、教育、卫生、文广影视、环保、民政、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六)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发布制度,保证统计数据权威性。为确保重要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凡反映全市或区县综合性统计资料,以及政府统计机构调查收集的统计资料,均由本级或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部门收集的统计数据中,与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公布前就指标含义、调查方法和计算方法等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协商,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公布。
(七)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提升统计工作能力。为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四、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和充实统计力量;不断改善统计工作条件,给予统计部门必要的经费保障,切实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权力。
天津市统计局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