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统计年报和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13年统计年报和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3〕6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在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2013年统计年报和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现将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统一规范、精简效能”的制度修订原则
国家统计局在2013年统计年报和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中,按照“统一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继续强调规范统一并着力精简利用率低、数据质量不高和交叉重复的制度、报表与指标。同时充分发挥统计指标导向作用的原则,切实反映经济增长效益和质量、转型升级和科技进步,更好服务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我市在修订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中,也贯彻上述原则,对地方已补充的调查指标,增加的调查频率,扩大的调查范围等,基本维持现有制度不再做大的调整。各区县、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各专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不得自行增减、变更报表、指标、频率和调查范围。
根据《通知》精神,鉴于一套表联网直报的统计范围已不仅限于企业,国家统计局将《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更名为《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工业生产者价格(PPI)统计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由天津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天津调查总队做好PPI统计调查增补企业工作,以解决日常报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取消“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调查问卷”(E210表)和“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调查问卷”(S210表)。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推进乡镇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农村字〔2013〕63号)要求,自2013年年报开始实施《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网上直报试点工作。各区县调查队、统计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必要的网络环境,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经济普查条例,将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基层表通过经济普查方案布置实施,报表涉及的表号、文号等法定标识按普济普查要求编制。因此,今年的制度布置文件列示要求的内容为2013年非一套表专业年报和2014年一套表与非一套表定报制度。
二、继续强化名录库管理
落实“先进库,再有数”原则要求。继续做好“四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管理及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按月组织增减变动审批和基本信息更新机制,满足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要求。
提高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联网直报企业法人基本情况,由各专业负责随本专业企业一套表统一布置、催报,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牵头完成审核验收、返回企业查询修改以及有关业务培训工作。加强企业一套表平台与名录库系统数据衔接,确保高度一致。
加强统计调查单位发现、监测与管理。完善新开业、新投产、新领取资质企业以及营业规模接近达标企业的发现、查找工作机制,及时建立工作联系、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搜集有关基础资料,纳入预备库跟踪监测经营规模增长情况。
做好农产品价格调查、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和生猪调出大县调查样本名录库维护与管理工作。在调查样本调整过程中,要及时更新样本名录文件,认真核实反馈样本名录,保持样本一致可用。
三、扎实做好一体化住户调查和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工作
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在36个大中城市试行缩短住户收支调查消费记账时间的通知》(国统字〔2013〕73号)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粗细账记账户,切实减轻调查户的记账负担。新替换户必须先记细账,不得随意指定或调整。加强对辅助调查员的培训指导,帮助其做好对粗、细账不同记账户的指导、管理和培训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各区县要进一步强化住户调查基础工作,确保源头数据质量。一是要加强记账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数出于户;二是要加强对记账户的培训指导,及时解决记账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原始数据逻辑关系和商品单价的审核,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三是要严格控制非正常换户,确保样本代表性;四是要加强数据审核评估,提高数据之间的匹配性;五是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天津调查总队通知要求,定期向调查户反馈相关调查数据,积极主动地为调查对象服务。
根据国家统计局要求,从2013年年报起,《服务业小微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更名为《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各区县要切实提高对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掌握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方法制度,夯实源头数据质量,严格数据质量审核,提高有效样本上报率,确保完成任务。
四、扩大年、定报制度部署和培训范围
今年的年、定报制度部署与培训工作,将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部署、培训一并进行。培训范围扩大到街镇乡一级。各区县要选派和组织好参训人员,参训人员必须为各区县与街镇乡的业务骨干,且能够组织承担对基层的再培训任务。市统计局各专业处负责本专业所属统计管理机构统计年定报制度的部署和业务培训。加强培训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把能源、财务、劳动报酬、科技、服务业以及相关文化产业等跨专业表,作为业务学习和培训的重点,认真掌握各项指标概念、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审核要点等的业务知识和统计技能,有针对性的对调查单位做好培训。各级统计管理机构要将新从事统计报表填报的人员作为培训的重点对象,将统计制度、业务知识、联网直报平台和数据处理系统等讲深讲透,确保培训质量。
五、继续做好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142号),完善部门统计资料报送机制,银行、保险、证券、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国土房管、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广播影视、环境保护、民政、中小企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提供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有关资料。
六、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天津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和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各区县、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须经市统计局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2014年将开展对新增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统计调查表填报可行性测试评估工作,并提供测试报告,测试不能通过的调查项目一律不得进入审批和实施环节;市统计局将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研究制定我市统计调查项目可行性测试评估办法,加大新增调查项目的管理力度。
区县调查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天津调查总队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数据质量真实可靠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统计。各调查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大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各调查单位配合推进企业一套表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基层基础建设,确保源头统计数据准确、上报及时。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拒绝统计调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以及故意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调查总队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