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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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831L/2020-003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统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统〔2017〕30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统计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日前,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就学习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根本大法,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基本依据。《条例》认真总结《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依法统计的制度屏障,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统计法》得以顺利实施。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注重统筹推进,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强化学习效果。同时,要为宣传贯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切实保障各项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深入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使统计活动的广大参与者了解《条例》,是保障《条例》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重要前提。当前,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努力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一)抓住关键,认真做好《条例》的培训。

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宣传《条例》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特别是要结合《条例》包含的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做重点宣传和解读。要区分不同对象,分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四个层面,采取不同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法律知识培训。使统计活动的各类参与主体了解和掌握与其密切相关的统计法律规范,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各级统计机构要把《条例》列入党组中心组和领导班子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内容,列入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争取将《统计法》《条例》列入地方普法规划及年度普法计划,把《条例》的学习培训列入各类专业统计会议的内容。市统计局将组建宣讲团,适时到区统计局、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等对《条例》进行宣讲。

(二)抓好落实,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

为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坚决维护统计工作生命线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收听收看国家统计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召开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并及时贯彻落实。

二是针对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利用各专业统计工作会、统计执法检查等有利机会,结合“中国统计开放日”等重要时点,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讲活动。

三是本着以考促学的原则,在全市政府统计系统开展《统计法》《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

四是积极开展以《统计法》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六进”活动。市统计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单行本等,使统计法学习资料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

五是在天津《统计科学与实践》刊物、天津统计信息网等开辟宣传专栏,解读《条例》。及时报道各区、各系统、各单位《条例》宣传落实情况。

六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和统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条例》。同时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公共建筑悬挂标语、口号等宣传《条例》。

三、完善统计法律制度,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既是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者,又承担统计执法检查的职责,必须带头遵守《条例》,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努力提升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国家统计局将于近期公布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等6个规范性文件。市统计局将积极关注,主动争取地方人大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全力推动地方性统计法规修订工作。同时,要根据《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工作。市统计局还要在坚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天津统计工作实际,适应统计发展新形势,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补充有关规范,增强法律制度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健全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专业、分岗位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源头数据采集、审核、修改全程留痕制度,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强化监督和违法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三)切实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工作。各级统计机构要改进调查方法,严格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规范审批内容,切实减轻调查负担,避免重复调查。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观念,依法将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杜绝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行为。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四)扎实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工作。各级统计机构要依法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部门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照法定权限公布统计数据,及时公布统计调查情况并做好相应解释说明工作,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保密制度,依法依规保管、保存统计资料,保护统计资料安全,切实保守国家秘密,特别是要加大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护力度。

(五)积极调整完善市、区两级政府统计机构权责清单。《条例》颁布后,市、区两级政府统计机构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对本单位的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经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本级政府审定,实现对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

四、强化统计责任担当,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一)强化统计责任担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条例》突出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要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责任范围。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统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责任,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责任,严格查处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惩治统计调查对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坚决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让违法者真正付出高额的成本,努力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在积极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应当协助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合力,提高整体效能。对《条例》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告。要及时报送部署和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情况信息。市统计局将《条例》宣传落实情况纳入“七五”普法重点工作任务和区统计局统计业务工作考核任务。《条例》宣传形成的文字总结材料、相关宣传图片及影像资料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市统计局法规处。



天津市统计局        

2017年7月5日        

(联系人:穆菁;联系电话:2723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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