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在我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东丽区、武清区统计局,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设计,国家统计局决定于2022年6月-9月开展专项试点。按照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方案》部署,我市承担其中3项专项试点任务。现将《天津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统计局
2022年7月18日
(联系人:李站生;联系电话:022-27229573)
天津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相关工作要求,科学有效组织实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方案》安排,结合天津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总体框架思路》《关于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相关工作设想》要求,测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拟新增调查内容、新调查方法和新调查技术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为国家制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贡献天津智慧,为我市优化地方普查方案做好充分准备。
二、试点内容
(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调查。
为加强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全面反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结构,测试部分行业一套表单位填报“是否从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相关活动”指标,以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和数字产品制造、数字产品服务、数字技术应用和数字要素驱动等分项营业收入。
(二)限额以下批零住餐单位商品零售类值和网上零售情况调查。
为研究消费领域商品分类消费情况,进一步加强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的新型消费统计监测,测试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填报“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和商品分类零售额,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填报“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餐费收入”等指标。
(三)优化单位清查方式(试行手机采集、电子证照扫码、自主填报、行业智能赋码)。
为查全、查准、查实普查对象,全面覆盖各种经营业态单位,试点优化调整单位清查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清理其提供的单位信息,测试将建筑物信息采集作为独立阶段,使用多种方式进行补充调查,最后开展针对性的查疑补漏。
探索应用手机采集、电子证照扫码、自主填报、行业智能赋码等新技术。测试调查员通过支持PAD和手机的移动采集APP采集清查数据;测试调查员利用移动采集APP扫描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验证单位身份,获取相关登记信息;测试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或手机短信验证方式,验证身份并登录系统,通过手机或电脑自主填报清查表和调查表;利用数据处理软件的主要业务活动结构化填报和行业智能赋码功能,辅助主要业务活动填报和行业编码。
三、试点对象及分工
(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调查。
试点对象是河西区、武清区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内标星号行业的一套表单位。
(二)限额以下批零住餐单位商品零售类值和网上零售情况调查。
试点对象是和平区、东丽区试点乡(镇、街道)选中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三)优化单位清查方式(试行手机采集、电子证照扫码、自主填报、行业智能赋码)。
试点对象是滨海新区试点乡(镇、街道)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专项试点任务及分工表
专项试点任务 |
试点区 |
市统计局相关部门 |
市级联络员 |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调查 |
河西区 武清区 |
服务业处 |
设管处、工业处 投资处、贸易外经处 网信办、普查中心 |
刘菲菲 |
限额以下批零住餐单位商品零售类值和网上零售情况调查 |
和平区 东丽区 |
贸易外经处 |
网信办 普查中心 |
王 珊 |
优化单位清查方式(试行手机采集、电子证照扫码、自主填报、行业智能赋码) |
滨海新区 |
普查中心 |
网信办、工业处、投资处、贸易外经处、服务业处、社科文处 |
张 燚 孙海杰 王 巍 |
四、试点时间和报告期
(一)试点时间: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筹备阶段(2022年6月至7月),重点任务包括组建机构、选取试点对象、制定实施方案、信息化需求准备、业务培训等。
二是实施阶段(2022年7月至8月下旬),重点任务包括组织实施清查和调查、数据审核验收及汇总分析。
三是总结阶段(2022年8月下旬),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按时将天津试点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统计局。
(二)试点清查、调查报告期:时期指标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时点指标为2022年6月30日。
五、组织实施
(一)组建试点工作机构。
1.成立由曹宗泉同志任组长的市统计局专项试点工作组(详见附件1),负责全市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市五经普筹备办、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2.成立区级专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落实试点工作人员,动员组织有关力量扎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试点区相关机构)
(二)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依据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方案》,结合天津实际,研究制定《天津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实施方案》,并针对3项专项试点任务分别制定实施细则,经局党组审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同意后实施。(市统计局专项试点工作组)
(三)数据处理信息化需求准备。按照国家统计局专项试点数据处理相关软件建设、改造需求,做好信息化相关准备工作。(市统计局专项试点工作组、区专项试点工作小组)
(四)组织试点业务培训。通过线下集中或线上视频的方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传达国家统计局试点工作要求,部署我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操作流程和程序进行培训,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市统计局专项试点工作组、区专项试点工作小组)
(五)开展试点清查、调查数据采集。
1.按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调查试点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要求,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调查选中的试点对象开展调查登记,采集数据。(区专项试点工作小组、市统计局专项试点工作组)
2.按照《限额以下批零住餐单位商品零售类值和网上零售情况调查试点实施细则》(详见附件3)要求,对选定承担限额以下批零住餐单位商品零售类值和网上零售情况调查的试点区域事先利用部门资料进行名录清整,试点中填报相关单位信息并开展调查登记,采集数据。(区专项试点工作小组、市统计局专项试点工作组)
3.按照《优化单位清查方式试点实施细则》(详见附件4)要求,对试点对象开展清查工作,采集数据。(区专项试点工作小组、市统计局专项试点工作组)
(六)分级负责进行数据处理。
1.试点区对单位清查和调查登记数据采集阶段取得的试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验收及汇总分析。(区专项试点工作小组)
2.市统计局各相关部门根据试点工作分工分别做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调查、限额以下批零住餐单位商品零售类值和网上零售情况调查、单位清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及汇总分析。(市统计局专项试点工作组)
(七)试点总结报告。
1.试点区按照各试点实施细则中所列试点研究问题和试点实施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经区专项试点工作小组审定后,将区试点总结报告于8月25日前报送至试点任务对应的市统计局牵头部门。(区专项试点工作小组)
2.市统计局牵头部门按照各试点实施细则中所列试点研究问题和试点实施情况,结合各试点区总结报告,形成市级分试点任务总结报告,8月29日前报市统计局专项试点工作组。(市统计局专项试点工作组)
3.市统计局专项试点工作组结合各分试点任务总结报告,8月31日前形成全市专项试点总结报告,按时报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专项试点工作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在摸清二、三产业家底的基础上,聚焦高质量、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进程和重点领域统计改革,与投入产出调查一并组织实施,对普查方案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展专项试点是保证普查方案设计科学可行的重要措施,各试点区和市统计局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全力以赴,确保试点目标顺利实现。
(二)统筹部署,细化任务。各试点区要依据国家统计局专项试点方案、天津专项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要求,结合试点区域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和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专项试点工作。
(三)压实责任,强化落实。市统计局专项试点工作组全面负责专项试点工作,区专项试点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域专项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对照工作任务,结合本区域、本专业实际,边试点、边总结,积极稳妥推动工作落实。
(四)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级要及时了解跟进国家专项试点工作中的新要求,经常性深入试点基层一线摸清试点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全力推进试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五)积极宣传,营造氛围。专项试点期间,各级要适度有效开展宣传工作,赢得社会各界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支持配合,为专项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有利舆论环境,为后期普查宣传工作全面启动奠定良好基础。
(六)树牢意识,依法统计。各级要严把试点数据质量关,强化数据审核验收工作要求,坚决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于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七)防控疫情,事先预案。各试点区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专项试点工作,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灵活采用线下、线上方式开展方案研讨、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针对试点工作期间可能出现的疫情风险,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切实保障各阶段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附件:1.天津市统计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试点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2.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调查试点实施细则
3.限额以下批零住餐单位商品零售类值和网上零售情况调查试点实施细则
4.优化单位清查方式(试行手机采集、电子证照扫码、自主填报、行业智能赋码)试点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