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关于评选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调查队,各有关单位: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统计局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及广大统计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心系“国之大者”,不断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圆满完成了各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以及常规统计调查和监测,统计能力和数据质量显著提高,统计分析研究水平不断提升,统计监督职能发挥更加有效,统计综合性基础性作用更加突出,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了大量统计数据和信息。
在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发展实践中,涌现出了一大批敢于担当、积极进取、奋勇争先的先进典型。为鼓励先进,调动广大统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统计改革成果,更好地为天津的经济建设服务,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天津调查总队”)决定,表彰一批在全市统计战线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市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各区统计局、调查队及内设科室,街道(乡镇)承担统计职能的部门。
2.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街道(乡镇)承担统计职能的部门,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各区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单位,有关驻津单位从事统计工作满3年的在职工作人员。
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个人不参加评选。已获2022年度全国统计系统先进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27个,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200名。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心系“国之大者”,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
(一)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实事求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纪律严明、风清气正,2017年以来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在完善统计体制、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
2.解放思想,创新进取,在推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创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等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
3.在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统计信息、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开展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知识传播、提高统计公信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在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国家调查中作出重大贡献。
5.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优良,决策科学,凝聚力和战斗力强,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队伍素质优良,有较高的公信度。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严守党的各项纪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原则上从事统计调查工作3年(含)以上,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统计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模范践行统计核心价值观,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2.积极参与统计现代化改革,在统计实践和统计理论研究方面有重大创新或发现,对统计工作影响深远。
3.坚持原则,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表现突出。
4.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事业大局,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表现优秀。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办法。
1.天津市统计局负责其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
2.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负责其内设机构、区调查队及其相关单位(部门)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
3.各区统计局负责本区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同时按要求参加市统计局组织的各区先进集体投票推荐工作。
(二)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本系统和全市范围内三次公示。
1.提出拟推荐对象。基层单位(部门)经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初审推荐对象。对推荐的个人,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下同)。
2.初审。各区统计部门或各系统主管单位就基层单位(部门)申报的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以及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按照分配名额研究确定本地区(系统)初审推荐对象,并在本地区(系统)进行公示。
3.复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4.确定表彰对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表彰对象,印发表彰决定。
(三)工作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各区原则上至少推荐1名基层统计人员。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2.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突出政治标准,严格审查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对象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 授予“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并予以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予以表彰。
五、进度安排
各区统计局、调查队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报送材料均需要A4纸正反面打印,签字盖章后上报。请在天津市统计局官网(https://stats.tj.gov.cn/)下载相关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10月10日18:00前,各区统计局和调查队,各有关单位报送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3)。
10月21日18:00前,各区统计局和调查队,各有关单位将初审推荐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发专用邮箱)报天津市统计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材料包括: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4)、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5)、每个初审推荐对象1500字左右的主要事迹、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
10月31日16:00前,各区统计局、调查队和各有关单位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3份,电子版发专用邮箱)上报市评选办。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7)、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8)、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9)、公示材料原件。
六、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此次评选工作,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联合组成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人事处分别负责所管辖单位评选日常工作。
1.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卢斌、李一博
联系电话:27229576、27319590
传真电话:27229576
电子邮箱:stjjrsjyc@tj.gov.cn
地址邮编:和平区南京路244号 300020
2.天津调查总队人事教育处:冯想、张宝芹
联系电话:27313551
传真电话:27313551
电子邮箱:tjzdrsjyc@dcd.stats.gov.cn
地址邮编:和平区南京路244号 300020
附件:1.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评选工作联系表
4.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5.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
6.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7.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8.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9.天津市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天津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