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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在1999年6月28日公布的《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基础上,天津市统计局制定了《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行《统计法》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跨度比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广,《实施细则》对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为执法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依据,努力避免处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适用范围
市和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适用《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二十七条。主要适用《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的,市和区统计局参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从第五条至第十二条分八条对《统计法》规定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处罚标准。
《实施细则》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的违法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拟跨档处罚和拟作出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罚款总计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对个体工商户的罚款总计不得超过一万元。还对一些用语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实施时间及解释权
《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0日起实施。1999年6月28日公布的《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