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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全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天津市统计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统计局、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市和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并履行审批手续。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七章四十条。分为:总则、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章节。
总则部分主要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划分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要求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列明的事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尤其是明确了审批条件和时限,要求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保证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来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等。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其他填报要求,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的规定。
《办法》第五章、第六章分别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第七章附则部分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规定。
五、实施时间、有效期及解释权
《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2015年印发的《天津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津统〔2015〕23号)同时废止。《办法》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