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解读回应

关于《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停止使用)
政策原文: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停止使用)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统计是一种诚信、诚实的职业。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完善统计信用制度提出了要求。统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战略部署,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6月印发《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统字〔2017〕99号),明确了统计信用建设具体任务。2019年3月,《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3号)公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天津市统计局制定了《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适用范围

市和区统计局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适用《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一)《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三十一条,将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二)市和区统计局在认定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之前,要制作《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告知书》,向认定对象告知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市统计局在门户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推送至天津市相关信用信息平台。

(四)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五)市和区统计局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可以采取合理降低统计执法检查频次、在统计领域的各种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等奖励措施;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实施时间及解释权

《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分享到: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