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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免罚清单(试行)》的解读
政策原文: 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领域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天津市统计局制定了《天津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细化天津市统计领域执法裁量权,促进统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统计领域深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规范天津市统计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对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细化有关规定,更好地指导统计执法实践,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统计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统计领域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二、主要内容

为提高适用的规范性,《免罚清单》明确了适用的三类统计违法行为,其中包括: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结合《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免罚清单》对每一种适用的统计违法行为明确了2类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一类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类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免罚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详细的界定,针对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市统计局将综合考虑统计执法实践、入库纳统标准、行业领域的经济发展规模等因素,对统计相关专业的重点指标逐个进行甄别。

三、施行时间及解释权

《免罚清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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