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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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领域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31L/2021-000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统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统〔2021〕31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修改和废止依据:
《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领域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局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统计领域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市统计局制定了《天津市统计领域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实施《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并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各区统计局,局内各处室、直属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执行《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先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免罚清单》的适用原则

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统计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当事人支持、配合统计工作和依法报送统计资料。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有责令改正记录或事后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免罚清单》前应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免罚清单》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考虑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四)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五、《免罚清单》施行时间

《免罚清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统计领域免罚清单(试行)



 天津市统计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