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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9月1日,市统计局印发了《天津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部门统计作为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各部门根据职责职能和工作需要,不断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社会各界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统计资料,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2019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先后对国务院12个部门开展了统计督察。督察结果表明,当前部门统计工作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和突出问题。这就要求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自觉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融入到部门统计工作行动中,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担责,切实发挥好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性基础性作用,为部门中心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统计支撑。

二、制定文件目的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促进部门统计和政府综合统计协调发展,提高天津市部门统计工作能力,以高质量统计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

三、法定依据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天津部门统计工作实际,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16个区、32个市级各部门和法律顾问的意见,最终形成《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0个章节40条。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共3条。第1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第2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3条明确市区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

第二章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部分共4条。第4条主要明确了市区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和统计人员的配备要求,特别是明确了“由多个内设机构分别承担统计职能的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第5条要求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第6条要求强化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第7条强调部门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第三章是统计标准执行部分共3条。第8条强调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第9条明确市统计局负责健全完善相关地方统计分类。第10条明确市区有关部门参与全市统计标准建设的职责,对新制定的地方统计分类提出专业意见建议。

第四章是统计调查项目制定与实施部分共5条。第11条规定了市区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以及不同类型调查项目对应的审批主体。第12条明确市区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第13条强调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统计调查制度。第14条强调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对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和超过有效期限需要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程序重新申请审批。以及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公示等。第15条明确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制度,向统计调查对象履行说明义务。统计机构强化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

    第五章是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部分共4条。第16条规定,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第17条强调市区有关部门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压实防治统计造假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第18条要求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审核发现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第19条明确,市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统计工作,但须对工作质量进行验收核验。

    第六章是统计数据报送与共享部分共6条。第20条要求市区有关部门严格执行部门统计数据共享制度,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第21条规定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所需资料,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等。第22条规定市区有关部门配合同级统计机构完善基本单位名录的职责,以及名录使用和查询服务,同时强调市区有关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应当取自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第23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第24条规定市区有关部门要拓展大数据和行政记录在统计应用。第25条要求建立健全市区有关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调联动机制。

第七章是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部分共3条。第26条要求市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第27条明确统计资料保存期限。第28条规定市区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八章是统计信息化部分共3条。第29条规定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第30条要求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化工作条件,提高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第31条明确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化行政记录,充实完善统计基础数据来源,促进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变革。

第九章是统计工作监督检查部分共5条。第32条明确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第33条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市区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制度,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第34条要求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内部统计工作规范化的监督检查。第35条规定市统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统计督察,推动防惩统计造假责任落实。第36条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采取部门数据核查、“双随机”抽查、联合部门检查等形式,探索对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情况实施常态化监督,促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

第十章是附则部分共4条。第37条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管、区管企业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者协会等,参照市区有关部门进行管理。第38条规定市区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具体方案。第39条明确《办法》解释权。第40条规定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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