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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全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天津市统计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上级部门现有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包括增加调查内容、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增加调查单位等,按本办法管理;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六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章节。
总则部分主要对制定依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涵义、适用范围和审批管理权限划分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考虑统计调查负担和调查成本,科学确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要求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列明的事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尤其是明确了审批条件和时限,要求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保证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来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等。制定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其他填报要求,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的规定。
《办法》第五章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第六章附则部分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规定,市和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并履行审批手续。还规定《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
五、实施时间、有效期及解释权
《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2020年印发的《天津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津统规〔2020〕2号)同时废止。《办法》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