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责任制,有效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信息质量,规范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名录库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天津市经济社会和统计工作发展实际,修订了《天津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统计局
2022年12月30日
天津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责任制,有效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信息质量,规范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维护、更新、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名录库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天津市经济社会和统计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基础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位置和联络信息、属性信息、地方需求标识等。
(一)身份信息,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等;
(二)位置和联络信息,包括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属性信息,包括单位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控股情况、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以及法人单位与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等;
(四)地方需求标识,包括跟踪监测本市相关政策需添加的附加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组织实施的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发挥指导、规范引领、监督作用。
第四条 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遵循“全国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专业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信息资料共享”的原则。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名录库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五条 名录库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六条 各级统计机构开展各项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必须使用统一的名录库确定调查单位或抽样框。
第七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统计机构普查中心(或指定的专门机构)是名录库的主管机构。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统计机构内部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同级统计机构共同做好名录库管理工作,并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市、区统计机构依据统计制度和本办法,对下级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评价。
第二章 名录库建设
第九条 名录库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成全市统一、覆盖全面、动态更新的名录库。名录库建设要立足现状、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建设一库在线、单位分类管理、多级共同维护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名录库建设要加强拓展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积极探索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动态维护更新机制建设。
第十一条 名录库建设要着力做好一套表调查单位和抽样调查样本单位库维护工作,为各项常规统计调查提供基础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围绕总体目标,结合工作要求,加强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的基层基础建设。
第三章 资料整理与维护更新
第十三条 名录库是统计工作的基础,维护更新分为全面更新和部分更新。
第十四条 全面更新是指利用经济普查形成的全面调查信息,对名录库全部单位各项有关指标进行更新。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在每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及时开展名录信息全面更新等相关工作。
部分更新是指利用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各专业统计调查、其他统计调查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行政资料,对名录库信息对应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更新,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按照资料获取频率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市相关部门行政资料和有关单位掌握的基本单位记录资料应当及时向本级统计机构提供,由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单位区划和地址信息分解到各区。区级相关部门行政资料和有关单位掌握的基本单位记录资料,由区级统计机构从同级相关部门获取。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依法获取和使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料。
第十六条 要推动健全乡镇(街道)统计名录库管理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基础。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统计改革发展需求,向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和单位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基本单位记录资料。
第十八条 名录库维护管理要坚持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要以相关部门和单位行政资料等各类资料为基础,坚持实地调查的方式,结合基本单位统计调查结果,全面推进统计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机制改革,通过定期测算企业活跃状态提升动态更新名录库的工作水平。
第四章 维护更新的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通过行政资料和基本单位统计调查结果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是:
(一)市、区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从同级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获取行政资料,统一存储和管理,并通过处理系统将新增单位信息和变更、注销信息更新到名录库中;
(二)区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将新增单位信息和变更、注销信息分解至乡镇(街道)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乡镇(街道)名录库主管机构按照单位经营活动所在地原则,对辖区内部门行政资料单位和实地发现单位进行统计调查,填报统计报表,核实单位变动、基本信息变更情况;
(四)名录库主管机构授权的维护用户,根据调查结果按权限更新名录库信息;
(五)行政资料中可以直接利用的信息,或根据行政资料开展综合分析、计算生成的信息,经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评估认为可用性强、准确率高、及时性好的,根据《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更新名录库信息。
第二十条 通过专业常规统计调查结果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是:
(一)专业常规统计调查单位需要增加、变更或退出时,由各级统计机构有关专业向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提出调查需求,共同在名录库中确定,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对单位的增加、变更或退出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由名录库主管机构在名录库中对调查单位作出标记,确定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
(二)对专业常规统计调查单位的增加、变更或退出有争议的,由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进行协调和会审确认;
(三)统计机构有关专业在采用地域抽样等方式开展调查中发现的不在名录库中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应及时反馈名录库主管机构纳入名录库,并开展统计调查;
(四)各级统计机构有关专业按确认的调查单位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后,将调查获得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变动情况、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反馈给名录库主管机构;
(五)名录库主管机构授权的维护用户,根据专业反馈资料按权限更新名录库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单位跟踪监测主要流程:
(一)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共享的行政资料进行收集,按照一定原则筛选出待核实的准规模调查单位信息并下发至各区。区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对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享的行政资料进行收集,按照一定原则筛选出待核实的准规模调查单位信息;
(二)区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市级下发和区级收集的准规模调查单位信息,结合乡镇(街道)自行发现的准规模调查单位信息,组织基层名录库管理人员进行核实,对于符合纳统条件的单位指导申报纳统;
(三)对于新增单位和需要信息变更的单位,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相关资料按权限更新名录库信息。
第二十二条 通过其他统计调查资料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对统计调查资料开展分析评估,认为可用性强、准确率高、及时性好的,根据《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更新名录库信息,并将所用统计调查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各区统计机构根据本区承担的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责任和任务,在国家和全市统一部署的名录库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实际,针对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基本单位调查,搜集更丰富、更详实的部门资料,结合实地查访资料动态维护更新名录库。在市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相关工作规定基础上,制定本区相关工作流程,并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本级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和专职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责任,加强名录库基础信息的动态审核,采取多种监测、管理和分析手段,组织开展核查,做好工作记录,确保名录库信息质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从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可靠性等方面,对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信息生产全过程进行考量和评价。在信息采集环节开展监督监测,及时对上报信息开展审核;在信息处理环节按照规范流程开展公式审核、汇总审核、趋势分析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严谨的基本单位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合理制定数据评估规则,定期开展信息质量评估,与历史信息进行纵向比较,与有关部门行政资料或统计资料进行横向比较,分析评估综合数据。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市、区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开展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按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健全和完善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承担第一责任,组织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协调本级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实施名录库建设总体规划;
(二)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名录库共建共享制度,做好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积极拓展部门信息共享;
(三)整合梳理从同级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获取的和国家名录管理部门反馈的行政资料;
(四)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和名录库维护更新专项调查;
(五)对名录库进行周期性全面更新和经常性部分更新;
(六)牵头组织一套表统计调查单位和“非四上”抽样调查样本单位的审核与管理;
(七)向经济普查、相关专业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协调解决专业间单位重复问题;
(八)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用户提供名录库信息;
(九)管理本级名录库系统,负责管理名录库平台用户和权限;
(十)对下级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一)实施名录库信息质量日常监管,开展信息质量核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相关专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参与本专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单位和“非四上”抽样调查样本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负责调查单位行业界定和是否符合本专业规模(限额、资质等)等专业性指标的审核确认,确定本专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和“非四上”抽样调查的调查对象;
(二)将本专业各项调查所获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础信息变更资料定期反馈给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按照专业职责,参与名录库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统计机构信息化建设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名录库主管机构做好利用经济普查结果全面更新名录库,以及名录库日常维护更新的信息报送、接收工作;
(二)协助名录库主管机构做好部门共享信息的接收、存储、传输和管理,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
(三)统筹协调名录库管理相关信息化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为名录库管理相关系统建设、运维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
(四)为名录库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软硬件和网络安全技术支持,负责对名录库信息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第三十一条 市、区统计机构设计管理部门协调推动统计名录库建设、维护、管理制度方法改革,指导做好基层基础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区统计机构法治部门配合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法治宣传、统计诚信宣传,负责对统计名录库数据质量开展统计执法,落实统计诚信建设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提供本部门行政记录和本系统的基本单位资料,完善部门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基础建设,配合同级统计机构进行日常基本单位维护,核实校准基本单位基础信息,共同推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名录库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平台建设及维护,开展有关统计法治教育、统计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要健全和完善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依据工作实际情况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名录库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名录库基本单位统计调查、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整合基层资源,推动基层名录库维护工作对接融合。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名录库基础信息原则上不对外提供,确有必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未经名录库主管机构同意,任何用户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名录库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确需使用名录库基础信息,需经同级统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统计机构进行统计调查和依法依规对外提供的基本单位资料,应当以统一的名录库资料为依据,保证一致性。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统计机构内设部门若需使用名录库基础信息,需经同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名录库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非涉密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要严格限定用户对名录库信息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明确用户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相关责任。违反保密相关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统计机构和名录库管理、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保证名录库信息在存储、传输、处理、发布和应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名录库管理及相关系统运行安全。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名录库管理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机制,依据用户授权目录对各类用户的行为进行监测,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
第九章 工作评价、核查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针对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的学习、宣传、解读和统计执法,有效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将名录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统计诚信工作体系。对违反统计诚信的行为,予以通报和惩戒。
第四十五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围绕统全统准和工作及时性要求,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单位基本信息的动态审核,严格落实国家统计局部署的名录库数据质量抽查和一套表调查单位核查。针对重点问题采用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交叉互查、第三方调查等多种方式,确保名录库数据质量,定期对各区名录库数据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 市、区统计机构要把名录库管理工作纳入统计执法工作内容,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6日印发的《天津市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津统〔2020〕30号)同时废止。